北京市公安局解读《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3月1日,《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办法中规范明确了哪些事项呢?今天小编带辅警兄弟姐妹们学习一下。

一、关于身份与职责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员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膳食、保洁等内部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总的来说,《办法》明确了警辅人员的身份属性,界定了岗位职责。

二、关于保障与权益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紧急医疗救治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畅通紧急救治渠道,及时救治因公负伤或者患急危重症的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因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牺牲、致残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抚恤待遇。

第二十七条
妨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警务辅助人员实施不法侵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立法重点在于,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保障,推动首都公安机关警辅队伍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晋升与福利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特点,以及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等情况,分类明确管理要求,评定和调整层级,并与薪酬挂钩。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以及层级等因素合理确定其薪酬标准,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来源丨内保安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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