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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数据模型加快实施数字检察战略

高峰 刘洋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利用数字技术赋能“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构建专门化与个性化的监督模型,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彰显检察为民的情怀,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与幸福感。

 

把握当今时代发展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主旋律,因地制宜、有序自主研发与使用大语言监督模型,将促进人工智能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深度融合,推动数字法治进程,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引擎。要积极融入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工作模式,加快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数字检察战略的全面实施,能够促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以最大限度促进检察资源配置最优化,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检察力量保障。数字检察战略的深入推进依赖于检察人员与数字技术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数据的收集与管理—数字监督模型的构建与应用—人工核查线索与数据风险防范——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全链条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的“飞轮效应”,实现检察人员的知性与数字技术的智性的完美结合,达成彼此之间的“双向奔赴”。

 

盘活“内生”数据与“外引”源头活水,变“信息孤岛”为“数据大陆”

 

数据是数字检察的“根系”,是法律监督模型运作的基石,在战略体系中扮演着初始资源与核心生产要素的角色。全方位收集数据信息,开辟数据共享渠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能拉近数据与检察人员之间的距离,是打造链式数字检察机制的“最先一公里”。

 

其一,激活检察系统内部数据潜能,推动“业务数据化”向“数据业务化”的转变。信息化系统是数字检察的“主干”,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已完成全部部署和应用,汇集大量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办案数据。以检察业务系统为依托,构建系统内部数据库雏形,对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同一案件不同阶段的文书关联分析与深度对比,能唤醒“沉睡”数据,挖掘内部数据富矿,有效解决当前诸多跨领域的行刑交叉、刑民交叉、行民交叉等案件。

 

其二,引入外部数据补充与融合,确保监督视野的系统化与全面化。加快构建本地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数据局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全面升级数据计算与知识集成相结合,逻辑推理与职能分析相统一的业务系统。“内”“外”数据的对比与碰撞,能进一步打通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将分离的数据库资源连“岛”成“陆”,实现更大范围的数据互联互通与共建共享,达到一点开花、全域突破的效果。

 

其三,清洗与标识原始数据,完善与整理数据库。实践之中,不仅需要依托智能共享平台蓄满数据池,而且应对数据及时清洗,去除无效数据、纠正错误数据、填充缺失数据,提高数据的精度与质量。清洗与转化数据之后,需进一步标识与整理,分门别类存入“四大检察”内部数据库之中,为检察人员在浩如烟海的数据中筛查案件线索与构建监督模型奠定基础。

 

更新大数据监督模型构建的理念与范式,变“模型导向”为“应用导向”

 

法律监督应用模型是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重要突破口,是搭建检察人员与数字技术之间深层次沟通的桥梁。“应用导向”理念贯彻下,研发与升级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仅是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手段,推广与运用才是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目的。

 

其一,以检察普遍性需求为指引,重视成熟模型的推广与运用。数字监督模型的创造与研发消耗了检察人员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其研发目的与理念应牢牢契合检察实践需求的普遍性,而不能仅为罕见的个案而生,最终演变为闲置的数字“盆景”。模型的适用频率、线索筛查数量、模型的可复制性与推广性应纳入“应用导向”的评价标准体系。

 

其二,以检察特殊性需求为契机,注重专项监督模型的应用。将数字检察引入“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等专项行动之中,能在企业保障或改善民生等具体领域提供增值化服务,发挥数字化的最大效能。利用数字技术赋能“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构建专门化与个性化的监督模型,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彰显检察为民的情怀,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与幸福感。

 

其三,推动数字技术迭代升级,尝试应用大语言监督模型。相较于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型,大语言模型以简易的日常对话形式取代烦琐的技术代码编程,数据处理能力也有显著提升,检察业务的司法效率观借此得以充分阐释。适时把握当今时代发展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主旋律,因地制宜、有序自主研发与使用大语言监督模型,将促进人工智能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深度融合,推动数字法治进程,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强化检察人员的能动性与风险防范意识,变“人机分离”为“人机耦合”

 

检察人员与数字技术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两者动态耦合与相互关联,在法律监督领域形成互补与共赢,将塑造链式数字检察监督新格局。数字技术拥有检察官在法律文献检索、案件数据收集、线索深度挖掘等方面不具有的优势,检察人员具备数字技术所欠缺的主观能动性。

 

其一,进行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检验与校准人工智能的数字理性。以民事检察为例,民法的渊源决定了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需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分析影响案件的各类因素,与特定时空下的普通民众等法律外行所遵循的民事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相协调,从而符合逻辑的基本要求与遵循基本的社会共识,满足案件决定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双重要求。

 

其二,努力提升数字素养,保障数字检察实践质量。坚持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人才是第一资源”“人才引领驱动”的战略方针,将锻造新时代数字检察人才作为拔高“人机耦合”层次的核心要素。一是贯彻以数字化为引领的类案监督理念,将数字思维贯穿于检察监督始终,培养从个案中发现类案的线索挖掘意识。二是开展特定数字检察业务培训,其中包括数据分析、数据碰撞、数据标注等理论与实务课程,提升数字素养能力。三是引入人才与科研机构合作并举,鼓励培养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检学研一体化。

 

其三,摒弃唯数字论狭隘理念,避免产生伦理风险。囿于语言的有限性和事实的复杂性,在法律条文与客观事实之间来回穿梭、衡量、取舍具有必然性。检察人员在破解法律疑义、法律冲突、法律漏洞和合法与合理的冲突等难题上不应过度依赖数字技术,而需发挥自身的能动性。落实“三个善于”的多层次要求,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从而最大限度避免产生人类主体地位遭受数字技术侵蚀的伦理风险。

 

创新数字检察的应用场景与法律监督观,变“个案监督”为“诉源治理”

 

数据的初步收集、系统筛查、最终整合是前提与基础,数字检察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赋能法律监督。创新实施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具体场域,革新传统的法律监督观,实现“个案监督”向“诉源治理”的转变是找准检察人员与数字技术的最终交汇点,完善链式数字检察机制的“最后一公里”。一方面,将数字检察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金融、知识产权、网络空间治理等新业态、新领域,不断供给新型法治产品,促进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全面解决社会治理问题;另一方面,革新数字检察的法律监督理念,做到主动监督、有效监督、审慎监督、类案监督,高质效践行法律监督职责,从而拓宽监督的广度与深度,在保障技术、赋能、内容范式转型升级的同时,也在数字法治进程推进中塑造、证成、实现数字正义。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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