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治理的实现路径
何德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形态和结构均发生深刻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提升。立足于“个案办理—问题治理”的基本逻辑,笔者认为,轻罪治理体系构建的重点应当聚焦在检察引领的多元治理格局、行刑共治的系统治理路径、数字牵引的协同治理机制等方面。
轻罪的范围界定和内在特性是轻罪治理的逻辑起点。轻罪的范围界定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轻罪内在特性的认识却较为一致,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犯罪罪质,从严重到轻微的转变。轻罪的首要特性是“轻”,“轻”不是纯粹法定刑意义上的“轻”,而是一种对罪行、罪过等犯罪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价的“轻”。二是犯罪形态,从自然犯到行政犯的转变。据不完全统计,现行刑法中相当数量的罪名属于行政犯领域。从罪行构造看,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即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而且,行政法在对前置行为的规范上具有相对统一性,使得行政犯呈现类型化、规律化的特征,更易于有效地进行类型化治理。三是犯罪样态,从接触犯到非接触犯的转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接触型犯罪相对减少,线上非接触型犯罪成为犯罪新样态。
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具有独有优势。一是个案办理中的审前主导优势。检察诉前主导责任可使检察机关在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中充分发挥审前分流作用。检察机关是贯彻国家刑事政策的“调控器”,而具体落实国家刑事政策的重要载体之一则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制度。检察机关在轻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涉案企业合规、逮捕必要性审查等制度统筹治罪与治理的双重目标,强化犯罪分层治理的程序化运行。二是类案治理中的法治专业优势。检察机关能够以办理轻罪案件为基础,发挥依法能动履职的制度优势,主动探究发现类案治理问题,积极参与类案治理协同。三是系统治理中的监督职能优势。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具有“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基础优势,更具有以法律监督推进系统治理的职能优势。检察机关可以检察建议、行刑衔接、跟踪督促等多种监督方式,推进部门协同系统治理落地。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轻罪治理中应从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手段三方面入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轻罪案件。
司法理念迭代。一是坚持个案办理与问题治理并重理念,深化司法能动履职。办案和治罪都是治理的一部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轻罪案件是轻罪治理的应有之义。一方面,个案办理是基础,另一方面,问题治理更重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能动履职参与治理,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如参与治理的手段供给不足、法律监督的刚性不足等。这需要进一步确立司法引领的法律地位和刚性效力,逐步确立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刚性配套机制,完善司法能动履职的成效检验机制、权利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让司法机关在问题治理中更显担当。二是坚持落实“立法扩张、司法限缩”理念。轻罪立法具有法治正当性,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出罪机制配套适用,难免会导致惩罚过度化。一方面,要完善轻罪案件的出罪机制。在个案的判断上,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善于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合理划定司法犯罪圈,实现“入罪合法、出罪合理”。另一方面,要完善轻罪案件的依法从宽体系。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可以借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理念,强化以被害人为中心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将“案结事了”作为不起诉裁量的重要性因素,有效扩大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三是树立“打、防、控、治”一体推进的系统思维,推进轻罪治理。轻罪治理的目标是实现类案问题的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轻罪的发生,为此需要执法司法机关摒弃一味强调打击惩处的理念,树立“打、防、控、治”系统理念,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延伸拓展。如在对轻罪案件作出宽缓处理的同时,还要注重发现、总结案发领域存在的行政管理漏洞、社会治理问题,研究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推动相关领域建立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通过司法引领推动问题治理。
治理主体多元化。一是打造多元治理格局。现代治理的核心特质在于治理主体多元化。就轻罪治理而言,实现治理现代化,亟须构建党委领导、司法引领、部门协同、多元参与的共治格局。党委居于社会治理体系的核心领导地位,在轻罪治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党委在引领和统合多元利益诉求、聚合治理力量方面的关键作用,同时强化法治的主导性作用,这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二是完善部门协同建设。行政机关是社会治理的生力军。特别是对于行政犯的治理,尤其需要发挥行政管理在轻罪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避免一味依靠刑事打击的弊端,实现行刑共治的优势。同时,轻罪治理往往涉及多个行政职能、多个行政机关,需要推进不同行政部门的协同治理,以协同治理促进治理成效的提升。三是发挥司法引领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轻罪治理上应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担当起轻罪治理引领者的职责。一方面,要立足个案办理中的审前主导作用,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强化个案办理中的“依法指控”“依法从宽”职能,形成多层次的刑事诉讼体系;另一方面,要立足治理环节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如针对个案办理中发现的问题,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指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建议有关部门强化行政管理,也可以通过检察意见书等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有效整改,强化问题治理成效的跟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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