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
黄忠 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教授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一重要论断,将民法典的地位从民事基本法律提升到基础性法律的高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
一、传统上,理论界通常将民法典定位为民事基本法律;同时,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阐述法治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与“基础性法律”合并,用于指称民法典,无疑表明民法典的地位不能单从民事领域理解,更应从整个法律体系,乃至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来认识。
在调整对象上,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调整了从摇篮到坟墓、从衣食住行到婚丧嫁娶的人生“全过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构成了社会关系中的基础性内容。不仅如此,我国民法典还突破了公、私二元的藩篱,包含了170余条有关行政权的规定,涉及许可、确认、征收、征用、备案、救助、调查等行政职责,由此形成了公私混合的“大民法典”体制,甚至还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实现了对社会关系的更大范围调整,使民法典成了名副其实的“一切部门法的基础”。民法典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同时也构成了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基础。可以说,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人格、财产、契约和家庭等内容都蕴含在民法典之中。
在法律价值上,我国民法典以“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的模式,直接表达了法典的目标追求,确立了法治的基础性价值。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法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旨在实现个体性价值的平等、自愿原则,而且规定了旨在实现社会性价值的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极大丰富了民法的内在价值体系,有力回应了现代社会的多样价值要求。就民法基本原则与法的一般原则的关系,恩格斯在论述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原则时就曾指出,“起初在私法方面,后来逐渐在公法方面实施了”。可见,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辐射私法,而且也会与公法分享,可以成为法治的一般原则。实际上,宪法、刑法、行政法都受到民法基本观念的指导,甚至直接引入了民法基本原则。比如,诚信、公平等就不只是民法的原则,亦是法治的普遍追求。在此意义上,民法基本原则不单是对民法规范的价值萃取,同时也反映了人类生活的基本精神,彰显的是一般法律思想。
在社会功效上,我国民法典既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又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民法典不仅通过体系化、科学化的规范设计为纠纷的公正处理提供了准绳,而且通过任意性规范的设计和对习惯之法源地位的接纳,为实现社会的自我动员、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提供了基础性工具,同时又积极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有机融合。此外,民法典还构建了从财产到人身、从物质到精神、从生前到身后全方位保护的新型权利体系,将权利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开创了权利本位型的治理模式,并突破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局限,赋予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形成了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多元主体构造,为多方共治提供了制度前提,有助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以说,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民法典的功效发挥得越全面,法治精神就越彰显,人民就越幸福,社会就越文明,国家就越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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