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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四十年少年司法的探索

讲述人:

孙洪娣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原少年审判庭庭长(少年法庭第二任负责人)

顾薛磊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

孙培江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立了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迈出了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第一步。四十年来,他们先后开展了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判决书样式改革、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干预、开办“为孩子父母学校”、建立性侵人员从业禁止查询库、打造“青梓荟”探望监督工作矩阵等多项探索机制,很多探索为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建立相关制度提供了依据。

 

近日,我们特别邀请到已经退休的长宁区法院原少年审判庭庭长(少年法庭第二任负责人)孙洪娣,长宁区法院审委会委员、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薛磊,长宁区法院院长孙培江一起为我们讲述这段宝贵的历史。

 

首创与探索 为了更好地教育、感化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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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199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孙洪娣到社区为青少年上法制课。

 

访谈人:孙庭长,长宁区法院的“少年犯合议庭”成立于1984年,当时正处于我国开展第一次“严打”的社会背景下,我们成立这个合议庭是怎么考虑的?当时外界对此评价如何?
 

 孙洪娣:是的,“少年犯合议庭”成立时,我国还处于“严打”的环境下,那个时候的刑事犯罪还是比较严重的。但未成年被告人不同于成年被告人,犯罪心理、恶性程度都有很大的区别,如果都用和对待成年人同样的“严打”理念来惩罚的话,那惩罚的不仅是他的现在,还包括他的未来,不仅仅是他一个人,还有整个家庭,他的未来就没有希望了。所以,怎么样既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同时又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我们长宁区法院就做了这样一个探索,成立了“少年犯合议庭”。这个探索在当时“严打”的背景下,应该说还是引发了一些争议,褒贬不一。
  

访谈人: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长宁区法院当年成立少年庭是一步有智慧和远见的探索。可以说,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对未成年犯罪人努力去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一刑罚基本原则的力举。
  

孙洪娣:是的,当时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及财产型犯罪的比较多,但是又跟成年人犯罪不太一样。我到少年庭后曾经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偷了别人家的自行车,在教室里公开炫耀:我有本事能偷自行车,谁要?有同学要,他就再去偷。他的犯罪动机不完全是谋财,而是为了满足一种“在同学之间,我是老大,我有本事”的炫耀心理。所以,当时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恶性还不是很足,不能对他们“一棍子打死”,应该有所区别,要更多立足于教育、感化和挽救。
  

访谈人:1984年成立的“少年犯合议庭”审理的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据了解,您当时还在民庭,异曲同工的是,为了更有利于涉诉未成年人成长,民庭在您的主导下也办了一件大事,成立了“为孩子父母学校”,对吗?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成立这个学校是出于何种考虑吗?
  

孙洪娣:是的,当时我在民庭。那时,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而这些离婚诉讼中又往往涉及到未成年人。很多夫妻在诉讼期间争吵不断、冷战或者一方干脆离家出走,因而对孩子疏于关心和教育,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以我们和区妇联以及周家桥街道联合创立了“为孩子父母学校”,就是针对那些正在闹离婚的,或已经离婚的父母。我记得这个学校的第一堂课是我上的,我们对那些离婚的父母,有几句警醒的语言:“为了您的孩子,请慎重做出你们的选择;为了您的孩子,请切实履行你们的义务。”提醒他们不能在离婚的时候置孩子的教育于不顾,放任孩子不管,从而导致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访谈人:“为了您的孩子,请慎重做出你们的选择;为了您的孩子,请切实履行你们的义务。”这句话真是到现在都依然警醒世人!
  

孙洪娣:后来这句话就成了“为孩子父母学校”的办学主题,而且这个学校一直开办至今,目前已累计开课64期,参训学员达7000余人。
  

访谈人:孙庭长,成立专门的“少年犯合议庭”后,长宁区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上开展了哪些探索呢?
  

孙洪娣:我是1990年到少年庭工作的。我到少年庭的时候,少年庭的同事们已经对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从法庭的设置,到审判的理念和审判的程序,都有了一些不同于成年被告人刑事审判的做法,比如圆桌法庭,开展法庭教育,与公安、检察、律师事务所建立“少年司法一条龙”的协作机制等。
  

我到少年庭后,一方面是推进完善了“少年司法一条龙”的配套机制。另一方面是把未成年人审判的诸多程序性机制创新成果制度化了。我们在裁判文书样式、社会调查报告样式、分类审理分类教育等方面的实践成果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刑事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少年司法的内容吸纳了。

传承与创新 做情理法兼融的少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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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22年9月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薛磊到上海市泸定中学为同学们讲“开学第一课”后合影。


  

访谈人:顾庭长,我了解到您在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工作了二十年,是在少年庭一步一步成长起来的,那么从少年庭的老法官身上,您学到了什么?
  

顾薛磊:我在少年庭工作期间受到了很多前辈的指导和帮助。其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一个“口罩蚊帐”的故事。少年庭成立初期,生活、工作条件比较艰苦,法官收入也不高,但还是会竭尽全力地给未成年人提供帮助。有个少年犯刑满释放后,爸爸妈妈都不愿管他,老法官们只能先把孩子安顿在安置点的宿舍里,再慢慢做父母的思想工作。但安置点的条件不好,有很多蚊子,当时的法官是怎么做的呢?她将一些棉纱口罩拆开后仔仔细细地缝制在一起,给那个孩子做了一顶蚊帐。在那个物资并不丰富的年代,缝制一顶蚊帐可能是那位法官最后能提供的一点帮助了,这种把每一个孩子都当作自己孩子一样对待的精神,一直激励着我。
  

访谈人:顾庭长,在2018年初,长宁区法院作为上海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二合一”试点法院之一,从原先的少年庭转变成了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你们在少年家事融合发展过程做了哪些探索?
 

 顾薛磊:其实,长宁区法院少年庭早在2006年时就已经开始了少年综合审判改革,受案范围当时就已经从最初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扩大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并且在2015年10月探索扩大到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启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长宁区法院是试点地区之一。
  

不可否认,家事审判工作的融入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少年审判工作的时间和空间。但我认为,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和趋势。因为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最重要的空间,对家事案件的处理同样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少年家事合一体现的就是预防和保护的思维,只有为孩子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才能更好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在少年家事融合过程中,我们探索建立了上海首个性侵人员从业禁止查询库,这一做法也被2019年5月上海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教委等16家单位会签并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所吸纳;我们设置了强制亲职教育制度,这一做法被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吸收,并促成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诞生;我们还打造“青梓荟”探望监督工作矩阵,设置固定的探望监督场所,引入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参与探望监督工作,为离异家庭提供实体化探视、帮扶空间,以解决“探视难”,等等。
  

访谈人:顾庭长,这么多年从事少年审判工作,您对办好涉少案件有什么经验总结吗?
  

顾薛磊:少年庭法官们有很多优秀的做法值得学习。就我个人而言,我把我的工作方法总结为“两情三心四理”工作法。
  

所谓“两情三心四理”,一是结合案情唤醒当事人“两情”。在审理家事工作中注重结合案情适时适度地唤起当事人之间的旧情及亲情。针对案件特点,抓住矛盾关键,以改善和修复亲情关系为核心,寻找情感共同点,注重解开当事人心结,引导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利益寻找最佳方案,促进案件顺利解决。二是化解家庭矛盾依靠“三心”。在化解矛盾时,审判人员以“耐心、诚心、公心”感化当事人,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关于长期情感纠纷的诉说,不厌其烦地开展疏导工作。诚心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有些案件矛盾纠纷的解决需要相关民政、街道、公安、学校、居委会等部门提供协助,审判人员及时走访借助各方资源解决问题。审案时秉持公正之心,坚持对未成年人实现“特殊、优先”保护,兼顾法理与情理,实现案结事了。三是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四理”并重。在审理过程中坚持“法理、情理、事理、心理”并重,多管齐下,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讲法理,引导当事人辨法析理,宣传法律制度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讲情理,引导当事人通情达理,唤起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夫妻之情、父(母)子之情;讲事理,引导当事人冷静对待,正确处理家庭、人际事务;讲心理,引导当事人认识自己,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通过讲“四理”,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服气。

 

展望与前行 不断创新擦亮少年法庭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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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23年4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孙培江(右)受聘担任华东政法大学附属中学法治副校长。


  

访谈人:孙院长,2024年是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成立40周年。“创新”是贯穿这40年的一个关键词,接下来长宁区法院将如何继续走好少年审判的创新之路?
  

孙培江:少年审判工作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而长宁区法院在少年审判探索创新方面可谓“敢为天下先”。一是我们具有“走在前”的勇气。上世纪80年代初,我们本着“对于青少年犯罪,不能只注重打击,还是要教育挽救”的想法,先行先试,在区别对待少年犯和成年犯方面做出了大胆的尝试。二是我们具有“向前走”的毅力。我们培育出了“五个注重”制度、法庭教育制度、轻罪封存制度等,这些工作机制均已在近些年被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吸纳推广;我们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改革,亦率先探索出了第三人财产监管、公职监护、强制亲职教育等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降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风险。40年来,长宁法院少年司法随着国家的进步而进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探索新的发展方向,始终以问题为导向,奋勇向前,长宁法院少年司法的进步是我们共和国司法进步的一个缩影。接下来,“司法﹢”未成年人融合保护体系是我们的探索方向。
  

访谈人:探索“司法﹢”未成年人融合保护体系是基于何种考量呢?
  

孙培江:“司法﹢”是司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体现。早在上世纪90年代,长宁区法院就率先培育出了“司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的综合治理理念,这给“司法﹢”未成年人融合保护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六大保护”为架构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多次对关心关爱少年儿童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未成年人司法首先是保护性司法的理念,张军院长明确要求积极联动作为,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融入其他五大保护。这些都给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只有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走向综合司法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来源: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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