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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或迎来重大变革 仍有部分法律问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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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供图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多项内容都备受关注。从结婚登记无需户口簿,到细化离婚冷静期规定,再到明确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每一项变化都在回应现实关切

在采访中记者也发现,婚姻登记中仍存在其他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结婚登记不需要户口簿后,如何有效防止骗婚和重婚的发生,如何防止老年人不被骗婚等

 

近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犹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在社会各界激起层层涟漪。从结婚登记无需户口簿,到细化离婚冷静期规定,再到明确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每一项变化都备受关注。

“婚姻登记中的信息核验和共享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中,《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户口簿”一项。

“不拿户口簿,孩子在外面结婚了,家长都不知道”“登记结婚取消户口簿,会不会造成重婚”……

社会上关于这条内容的热议不断。

据悉,这次《征求意见稿》取消当事人需要出具户口簿的规定,主要是从人口流动客观规律出发,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

现行《条例》要求,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遍,长期外出工作、生活、学习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也带来诸多不便。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发布;2021年6月1日起,部分省市开始试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凭一方当事人居住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即可以在居住证发放地办理婚姻登记。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婚姻登记取消用户口簿是历史的必然,以往结婚登记需要户口簿主要作用是身份核实,包括必须到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现在可以跨省通办,就不再需要用户口簿核实户籍所在地了。”

她还透露:“以往需要户口簿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户口簿上会登记当事人结婚、离婚信息,跨省结离婚时,民政机关需要通过户口簿核对信息。但实践中经常遇到登记不及时的情况,户口页上的信息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真实婚姻登记情况。目前,全国已经实现婚姻信息联网,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不需要再依靠户口簿来核实信息。”

对此,许秋莉建议设置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的通道。

“如果有人申请结婚登记,应该允许婚姻登记当事人查询对方婚史,这也是诚信结婚的最基本保障。我曾代理过一个案子,一方到离婚的时候才知道对方结过3次婚。”许秋莉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利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户口簿这一举措极大地简化了结婚登记流程,对于因各种原因难以取得户口簿的人来说减少了结婚的前置条件,更好地实现了婚姻自由。

“但户口簿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对婚姻的社会监管和保障功能。没有了户口簿的约束,可能会出现一些冲动结婚的现象,部分年轻人可能在没有充分准备和成熟心态的情况下就轻易结婚,未必能保证婚姻的长久幸福,最终导致婚姻的破裂。”黄利军认为,这也要求每个人应该更加慎重地对待婚姻,在享受婚姻自由的同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对于多数人关心的是否会出现重婚的问题,黄利军表示:“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基本实现实时在线登记、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和数据及时汇聚,同时民政部与公安部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人口信息核验,能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最终婚姻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身份核实也不可松懈,“现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虽然不需要户口簿,但也需要居住证才能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还是要有证明常居地的证件”。

黄利军也持相似观点:“在取消户口簿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完善与其他部门的信息核验和共享机制,确保当事人身份、婚姻状况等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

“建议针对认知减退老人制定结婚登记例外规定”

 

“我们把老人的户口簿藏起来了,怕他自己去和刚认识的老太太领证。”目前,丧偶老年人的婚恋情况备受子女关注,为防止出现电视剧《都挺好》中保姆为争夺财产哄骗苏大强结婚的情况,很多子女将父母的户口簿放在自己的手中。

虽然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明确,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结婚及婚后的生活。但中国社会科学院此前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80%的丧偶老人有结婚愿望,其中进行婚姻登记的不足一成。”

许秋莉向记者透露:“我们曾做过限制婚姻自由的案例调研,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发现,大多数案例都是子女限制老人结婚的情况。老人有结婚诉求时,子女不同意,老年人到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归还户口簿。”

黄利军也指出,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不意味着骗婚现象会大规模出现,但也不能放松对骗婚等问题的警惕。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制度的变化寻找可乘之机。对于老年人来说,他们可能更容易成为骗婚的目标,因为部分老年人信息相对闭塞,防骗意识较弱,且在情感上可能更加渴望陪伴。”黄利军说,应通过家庭、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最大程度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避免他们受到伤害。

陈爱武认为,认知减退的老年人容易被他人哄骗结婚,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针对此类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律法规中制定例外规定,比如针对年岁较高或有认知减退可能性的老年人,当他们结婚时应要求其提供户口簿进行核实信息。

陈爱武建议,在老年人结婚登记时,民政部门应向其清楚告知相关权利和风险,给予相应的提醒和建议。民政部门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可建立联动机制,当发现老年人结婚可能存在风险时,能够及时进行干预和防范。社会和家庭应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关注其结婚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离婚冷静期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冷静期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征求意见稿》对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有所细化:“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在实务中,很少有人在30天内特意跑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更多是申请离婚30天后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这种情况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许秋莉告诉记者。

黄利军表示:“《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强调了对离婚意愿的尊重和保障,也有助于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有观点指出:“这一规定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来拖延或阻碍离婚进程。”对此,8月16日,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时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与离婚自由权利并不冲突,若感情确已破裂,既可以申请协议离婚登记,也可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遇到特殊情况可寻求法律救济渠道。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并非是为了增加离婚的难度,而是为了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给夫妻双方更多时间冷静思考婚姻问题,避免因一时冲动而作出后悔的决定。”黄利军说。

陈爱武指出,离婚冷静期本身制度并无太大问题,但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更好地维护各方的权益。

“在我看来,应设置冷静期的情况包括:结婚时间短,例如结婚半个月就要求离婚的,必须给予冷静期,防止闪结闪离;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半年内,男方起诉离婚受限,此时协议离婚应设置冷静期,让双方处理好相关问题。无需设置冷静期的情况可包括:结婚三年且无小孩、经常吵架;感情不好,且无其他纠葛的;有社区调解等相关材料,证明双方情况适合直接离婚的。”陈爱武说。

还有部分网友认为,离婚冷静期对正在经受家暴的受害人增加了离婚难度。

实际上,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如果存在家暴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陈爱武告诉记者:“一般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的目的是控制受害人,基本不会出现协议离婚的情况。”

许秋莉也表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想离婚,施暴方不会同意,最后只能走诉讼途径,家暴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明确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多重意义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第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类似的规定也见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

“但在民法典中没有对重大疾病进行列举,最后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许秋莉说,民法典施行后,已有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的案例。

许秋莉的团队曾发表过《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规则适用及实务应对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对2021年1月1日至8月6日在裁判文书及相关新闻报道的28个有效的案例进行整理,其中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例有18个,不支持的案例有10个。

《白皮书》中显示:被认定为属于撤销事由的“重大疾病”主要是以下两类,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即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疾病。二是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染色体问题无卵巢)、尿毒症、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等。

黄利军建议:“对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进一步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冒名顶替办理结婚登记的撤销程序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在以往,被冒名顶替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很难被撤销。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的陈晨(化名)就遭遇过类似困境。2011年,陈晨准备登记结婚时,才发现她堂妹于2006年冒用自己身份与一位晋江男子登记结了婚。2013年,她堂妹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但陈晨仍无法顺利结婚,福建省民政厅告知她必须要有法院判处其堂妹与他人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否则无法撤销该婚姻。可该案当时已超过5年行政诉讼时效,法院依法没有受理。彼时,奔波两年多的陈晨已怀孕近8个月,却无法登记结婚。

“这是一个行政法和民法交叉的问题。这类案件走民事诉讼时,会因为属于登记行为无法立案,走行政诉讼也会经历立案难的情况。”许秋莉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加入这一路径是一大进步。

许秋莉认为有一点不能忽视:“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讲,冒名登记的行为很难找到合适的案由。目前并没有明确救济途径。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通过,上述相关部门出具了证明书等证据材料,民政机关还是不予以变更,当事人是否能走诉讼途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予以明确。希望未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能对此予以明确。”

“明确撤销程序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首先,它为受害者提供了合法的救济途径,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的婚姻登记状态,恢复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婚姻状况,保障其合法权益。其次,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和法律秩序,遏制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再次,明确的程序能够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当事人在寻求解决问题时陷入漫长的迷茫和无助之中。”黄利军说。

 

(来源:《法治周末》 孟伟 肖莎)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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