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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新质公安战斗力 推动社会治安高质量发展

隋玉龙

 

1月14日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指出,加快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忠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守护人民幸福和安宁的神圣职责,奋力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为扎实稳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公安力量。

 

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聚焦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这一主线,加强整体性谋划、体系化推进,加快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建立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的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大力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狠抓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社会治安高质量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忠实守护人民的幸福和安宁。

 

新质公安战斗力是引领高质量社会治安的重要抓手

 

社会治安,直接关乎人民安居乐业。“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是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的要求,也是公安机关不断探索、必须答好的时代课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质”和“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社会治安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步协调关系,决定了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同样需要突破传统工作方式。因此,新质公安战斗力是紧紧围绕新质生产力而引发的治理转型,是服务于高质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高质量社会治安治理模式。

 

加快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面临着“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所谓质的有效提升,是指公安机关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要引入新思维、新机制与新技术,通过治理技术的创新,实现公安机关社会治理能力的转型,从传统注重打击与压降,逐渐延伸到预防与控制,提高社会治安治理水平。所谓量的合理增长,则要求公安机关在推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要更加合理地提供与分配公共安全服务,提高社会治安的精细化水平。

 

新质公安战斗力与新时代高质量社会治安相互引导、相互促进

 

对新质公安战斗力的解读与分析,离不开对高质量社会治安的内涵界定:一方面,新质公安战斗力指向高质量社会治安;另一方面,高质量社会治安引领新质公安战斗力的发展方向,二者相互引导、相互促进。

 

所谓发展质量的高低,是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治安需求为判断依据,高质量社会治安的需求侧是人民向往的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供给侧是新质公安战斗力对这一需求的满足。进一步深入分析高质量社会治安,可以为构建新质公安战斗力提供启示,高质量社会治安展现在社会治安的层次性、差异性与规范性,体现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治安需求的“高质量”。

 

首先,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层次性需求。社会治安是一个多层次、多方位的立体概念,民众对日常生活相关的社区安全有需求,对公共场所安全也有需求,对城市整体的安全服务保障与安全措施亦有需求,这些需求之间具有层次性。与之相对,从微观层面的社区警务,到中观层面的社会防控体系,再到宏观层面的社会治安政策,都需要与层次性的社会治安需求相匹配、相适应。

 

其次,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差异性需求。社会治安具有公共性,不同地域、不同人群对社会治安有不同的需求,公安机关要清楚分析基层社会的治安需求差异,合理分配警力资源与技术资源。另外,差异性需求还要求公安机关“分类施治”,针对不同热点问题,设计不同针对性的治安治理方案。

 

第三,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维护的规范性需求。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对社会治安维护的规范需求不断提升,集中表现在依据规范、过程规范与结果规范方面。依据规范意味着治安行动要牢牢坚守制度规范的要求,增强社会治安维护行动的解释力与信服力,从而提高民众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认同性。过程规范要求治安治理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全流程规范,从话语到手段的全角度规范,使得治安治理工作形成一条有序连接、前后相继的传导链条。结果规范则是要向人民群众及时反馈处置结果、征询意见,确保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成果传递到每个群众手中,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满意度。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加快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

 

加快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必须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安工作的主题主线,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安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新时代公安工作要紧扣问题导向,深刻分析与理解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革新与变迁,解决当下社会最突出的治安问题、民众最关心的治安问题,把增进人民福祉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治安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加快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实现社会治安发展成果的全要素分享、与人民共享。

 

具体来说,一是加快推进物联网、区块链、综合平台、空间信息技术等先进科技和前沿技术与城市的生产、生活、治理深度融合,促使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公安战斗力,将信息技术深度融入社会日常生活,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治理深度与社会治安治理广度。二是调整治理方式与治理机制。优化警务运行机制,合理分配治安资源,分类施治、分情况施治、分场景施治,提高治安治理机制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与稳定性。基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依托治理机制的条件下,有针对性地创新机制,用活、用好体制资源,办好本地的事情。三是提高基层队伍结构对于基层社会治安问题的治理适应性。基层警务是社会治安的一线阵地,基层警务的组织结构也是基层社会治安的重要影响因素,因地制宜完善派出所“两队一室”警务模式,逐步探索将其他警务工作与治安工作双向联结的新形式、新方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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