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代正当防卫案看司法中“法理情”的融合
李 谦
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回溯历史,我国古代虽未明确提出正当防卫这一概念,但历代法典都有与之相关的制度化规定,并在实践中形成了“法理情”相融合的司法传统,体现出传统中国司法的裁判智慧与人文关怀。本文通过分析清代刑部案例集《刑案汇览》中“父祖被殴”条下的两个案例,探讨清代司法官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如何在详酌案情的基础上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以从中汲取传统司法智慧。
《刑案汇览》“父祖被殴”条下的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发生在云南的一起命案。李氏的丈夫李文玉和堂兄李文发生口角,李文玉被李文用锄头砍伤后昏倒在地上。李氏见状,情急之下用剪刀杀死了李文。
从人情的角度来看,面对丈夫被人打倒在地甚至可能被杀死的紧急情况,李氏回击李文的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从法律层面来讲,李氏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当时却是一个法律难题。
《大清律例》“父祖被殴”条规定:“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救护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可见,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因救护而伤害他人的行为,符合特定案件起因、行为主体、救护时间、救护意图、必要限度等要素的,可认定为正当防卫,依照法律规定减等处理或免除刑罚。
第二个案例是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发生在陕西的赵宗孔为父复仇案。赵粃麦把赵宗孔的父亲杀死后被处以流刑。十余年后,赵粃麦因恩赦被放回原籍。赵宗孔为给父亲报仇而将其杀死。
【本文系重庆市人文社科基地重点项目“监察体制改革中‘新时代’深化反腐的社会主义中国治理逻辑研究”(项目编号:22SKJD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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