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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

沈莹莹 朱平平

  

正当防卫权是刑法赋予公民自我防卫的重要权利,如何正确地理解相关法规并认定为防卫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嬗变

  

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首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并规定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规定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较为笼统。随后,1997年刑法对防卫制度的条件进行放宽,细化了防卫过当的情况。例如,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原防卫制度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具体务实管用的适用规则,具有重大意义。比如,该意见第11条规定,要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第13条则明确了“重大损害”的定义,即导致侵害者受到重伤或死亡。如果伤害较轻,或者防卫行为虽过度但未造成严重伤害,则不视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制度是一种私力救济权,为了避免私力救济权利被滥用,我国法律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为了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有真实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发生,这些行为可能包括犯罪活动或者违反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是基于个人主观臆断的。

  

(二)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制度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连续性与现实性。在判断这一条件时,需要综合考察不法侵害的性质、持续时间、是否有实际的中止以及防卫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通过这种方式,既能保障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正当防卫权的滥用,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三)要具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建立在保护合法利益,包括国家、公共或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免受不法侵害的前提下。缺乏此目的的所谓防卫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行为应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避免对无关人员造成伤害,且可以包括对抗使用犯罪工具的加害者以阻止侵害。

  

(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合理性和适度性的标准,确保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必要性、防卫行为的强度、后果、使用的手段、以及行为人所处的具体环境和主观状态都是判断防卫是否适度的重要因素。法律要求防卫行为不仅要适合具体情况,还要符合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以平衡个人自卫权利和防止权利滥用。法院会根据这些标准和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防卫行为是否适当。

  

三、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点

  

司法实践中,进入司法视野的正当防卫案件一般都是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则是关键要素。

  

(一)是否防卫过当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认定要求从防卫手段和结果两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双过当”标准。即只有当防卫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时,才能构成防卫过当。例如,在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中,赵某案提供了重要参考:在该案中,赵某见李某殴打邹某并试图制止,其防卫手段并未过度,但最终导致李某重伤。此案说明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即便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因此,赵某的行为不符合“双过当”标准,不应视为防卫过当。

  

(二)证明责任的问题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举证责任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辩护方提出正当防卫理由时,通常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展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旦辩护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公诉方则需要承担反驳责任,证明辩护方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涉及具有较强主观性和个别性的事由,辩护方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证明责任。法院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合理和必要,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正当防卫要件。

  

四、正当防卫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自身生命和健康的法律权利,社会对此广泛关注。我国已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但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实施和普法教育未能有效统一。专业法律指导文件难以被公众理解,因此,加强普法教育,采用易懂的宣传方式如短视频和讲座,是确保法律被正确遵守和执行的关键。

  

在信息化时代,正当防卫案件往往会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如何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兼顾人民群众的感情,做到法、理、情相融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也是对人民法院司法水平的重大考验。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应当不断转变司法理念,顺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不断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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