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调岗到千里之外,可以说“不”吗?
突然遭遇调岗,从居住地调去千里之外的异地,劳动者可以拒绝吗?若逾期未报到,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5年7月,王某(化名)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底,合同上约定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劳动者在营销、技术、行政等岗位工作,工作地点服从公司安排。
2022年1月,某餐饮公司以王某所负责区域业绩不景气为由,与王某协商,希望王某自行离职,双方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王某作为合作伙伴与某餐饮公司合作经营。
王某考虑再三,向公司表示,作为老员工,其不希望离开公司,不同意合伙方案,愿意留在公司,与公司同甘共苦。
对此,王某回复表示不愿意调岗,也未去包头报到。后王某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某餐饮公司辩称,公司调岗合法,王某不服从,应当视为自动离职,不应支付赔偿金。王某则认为,公司调岗系强人所难,目的是为了逼迫其离职,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因区域业绩不佳希望调整王某的岗位,王某的劳动合同中也存在某餐饮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王某岗位的约定,从形式上看,某餐饮公司调岗存在必要性。
同时,法院认为,调岗通知中也未明确王某的新岗位内容与薪资待遇,使得王某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处于极大的不确定状态,故王某有权拒绝某餐饮公司的调岗要求。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某餐饮公司以实际行为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应向王某支付赔偿金。某餐饮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现实中,如遇到用人单位“恶意调岗”变相让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话,该如何维权?应注意搜集哪些证据?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刘懿表示,不合理的调岗对劳动者生活影响甚大,故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审慎为之。
1. 调岗需具有客观必要性,而不能是公司为逼迫劳动者离职所采取的恶意手段,且对此必要性,单位应当举证证明。非出于必要,尽量不对劳动者进行不利的岗位调整。
4. 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调岗后所导致的不利局面,尽可能的采取补偿措施以消除该负面影响。(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杨书培 隋文婷 刘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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