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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曹向阳: 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和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三个结构比”为观测和评估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提供了系统量化工具,对引领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基层检察院在履职办案中,需要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实践,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提升业务管理水平,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树立“三种思维”理解认识“三个结构比”的丰富内涵

 

  树立系统思维。“三个结构比”是对一个时期内、一定区域内“四大检察”履职情况的宏观判断和趋势分析,能够清晰反映“四大检察”发展是否均衡和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成效,“三个结构比”虽各有侧重,但内在联系紧密,必须树立系统思维、全局观念,对“三个结构比”所反映出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固强补弱,提升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树立长期思维。以“三个结构比”确保“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检察机关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的具体行动,要树立长期思维,从“三个结构比”动态变化中研究检察业务发展趋势和检察履职服务中心大局的着力点,针对性地调整检力资源,适配业务动向趋势,以更加与时俱进的态度,做好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才能始终保持检察工作活力。

 

  树立辩证思维。理解认识“三个结构比”,必须跳出数据指标评价的认知层面,充分认识其底层逻辑。辩证看待履职结构比与办案效果的关系,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案件类型、办案规模等因素予以科学评价。兼顾追求均衡与重点突破,要针对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履职中存在民事检察“不会”、行政检察“不敢”、公益诉讼检察“不精”等问题,提出破解之策。同时既要注重监督智慧和方法,又要强化监督手段,积极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实现监督、办案一体推进。

 

  坚持“三个结合”准确把握“三个结构比”的指引作用

 

  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三个结构比”打破了“四大检察”业务边界,成为包含全量检察业务的宏观性判断,这种创新赋予“三个结构比”更强的宏观管理能力。基层检察院在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时,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宏观与微观的联系,不仅要把握宏观数据升降,更要关注个案质效。一方面,要统筹好数据指标宏观管理作用,明确一个时期内检察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强化举措。另一方面,强化个案办理评价的微观管理,通过上下联动、跨部门协作等方式,在组织和人员上整合资源、推进一体履职。同时需要注重“四大检察”各要素之间的耦合关联,通过线索共享、监督协同、平台互助、资源融合等方式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更好地发挥综合优势,产生监督倍增效能。

 

  坚持数量与质量相结合。法律监督工作要做实做优,必须坚持稳中求进,保持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基层检察院在履职办案中,往往存在强调数量就忽视质量、强调质量就忽视数量的情况。要通过“三个结构比”所指引的部分检察产品“供给不足”“质效不高”“结构失衡”等态势,认清数量和质量的对立统一关系。具体到办案中,刑事检察要聚焦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充分发挥审前过滤把关、指控证明犯罪等作用。民事检察要聚焦提升自身能力水平,加大监督力度。行政检察要聚焦强化履职,积极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公益诉讼检察要聚焦精准性、规范性,突出抓好法定领域办案工作,多办有影响、效果好的案件。

 

  坚持效率与公正相结合。“三个善于”和“三个结构比”共同服务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包含着对质量、效率、效果的更高要求和对三者有机统一的科学认知。“结构比”所关注的评价对象是推进高质效办案过程中检察履职所必须克服的短板弱项,比如履职结构比中,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和刑事检察工作结构失衡,就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的迫切需求。同时,“三个结构比”的多维关系促使各项工作更加相互协调,同步趋好,基层检察院要全面提升各种类别的检察履职规模和成效,统筹好办案和监督,促进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到实处。

 

  聚焦“三个强化”全面深化“三个结构比”的实践运用

 

  强化业务质效管控。一是在指标研判上施策。基层检察院要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打造案件管理大格局,案管部门要用好“三个结构比”,坚持每月业务数据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加强流程监控和案件评查,通过数据分析报告、督办通报等形式,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二是在机制建设上施策。完善侦捕诉协作配合机制、专业化办案团队机制、案件评查反向审视等促进检察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在司法办案中把监督做实。健全主动发现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内部要打破业务“壁垒”,加强内部线索移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力度,加强“府检联动”力度,建立联席会议、线索移送、行刑衔接、案件研讨、信息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强化数字检察赋能。要推动“三个结构比”和大数据法律监督实现两翼齐飞、双轮驱动,既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破解线索发现难题,又通过运用“三个结构比”带动检察质效提升。把握数字检察具有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高度融合性特质,发挥数字检察作为驱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和关键变量,积极借鉴运用最高检推广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充分释放其对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强劲带动力。同时,要通过数据挖掘、关联分析,从异常数据中发现执法司法不公等监督线索,从个别、偶发、被动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主动监督,延伸监督路径,推动法律监督由个案向类案、由办理向治理的转变。

 

  强化人才资源保障。一方面,坚持科学调配人力资源。基层检察院要根据履职结构比,在检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引导各部门向内挖潜,盘活检察资源,推动检力资源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合理倾斜,解决履职结构不协调问题。要推动检察资源向检察业务管理合理倾斜,以高效能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做实公开听证等外部监督,以强化外部制约监督确保检察权运行到位,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解决履职不充分问题。另一方面,强化全科型专业化素能建设。组织干警积极学习研究“三个结构比”,在综合履职办案中加强岗位练兵,不断学习和增长各类业务所需要的素能,对于年轻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可通过安排年轻干警定期轮岗或设置AB角岗位责任,加强全科型专业素能建设。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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