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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军斌: 充分发挥司法的预防修复治理功能

 

  人民法院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司法的预防功能,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充分发挥司法的修复功能,注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修复;充分发挥司法的治理功能,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新的时代方位,新的改革起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时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枫桥经验”是土生土长的中国智慧、东方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工作方法在基层治理中的体现。浙江绍兴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全市法院坚决扛起使命担当,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做深做实预防修复治理,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充分发挥司法的预防功能,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答好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的时代命题,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司法渠道,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诉累,也导致法院人案矛盾凸显。传统的司法方式由于侧重事后的补救与平衡,解决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聚焦矛盾纠纷的前端治理,强调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预测和源头预防机制,不仅可预防矛盾纠纷发生,避免权利被侵害,而且还可预防矛盾纠纷的进一步升级,从而使矛盾纠纷止于未发、消于萌芽,有效发挥司法前瞻治理、前期预防的积极作用。

 

  要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源头预防”。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我们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更加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使矛盾纠纷的化解由法院主导的单一模式向党委领导下各部门协同一体推进的新模式转变,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要提升平台能级,强化“动态分流”。社会治理中心作为浙江党委政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的重要举措,具有矛盾纠纷“前哨所”“主阵地”“终点站”作用。要持续助推社会治理中心建设,推动法院解纷服务分层级、全方位、全触角向三级社会治理中心延伸,做实“一窗受理-非诉调解-法院立案”的纠纷分流化解机制,构建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一核多元”基层解纷工作体系。要做实指导调解,强化“就地化解”。实践证明,调解具有非对抗性、经济性、及时性等优势,在维护社会稳定、守好“第一道防线”中具有独特作用。要强化对诉前调解的指导功能,加强调解工作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健全“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机制,形成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充分发挥司法的修复功能,注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修复。法律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司法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和矫正,还有修复与保护。当前,不少案件虽经审理结案,但案结事不了,离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要求(即切实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还有差距。在司法活动中注重修复社会关系,不仅关注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还包括了对人及其关系造成什么样的伤害及以什么恰当方式恢复的考虑。通过充分发挥司法的修复治愈功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恢复被破坏的和谐秩序,防止矛盾再次发生甚至酿成更大纠纷。因而,我们要树牢新时期司法理念,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以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以群众公正感受度为评价标准。人民是社会的主体,司法机关调整、修复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案件办理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感受。要以群众公正感受度为标准,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推进刑罚规范化执行,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有效平复矛盾、修复关系。深化“司法公正在线”应用融合,实现意见建议全量归集、分类处置、风险管控,形成解决群众诉求的闭环机制。要以案件公正高效办理为实现路径。司法只有做到公正高效,其修复治愈社会关系的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真正实现为群众解忧、让正义提速、使纠纷化解,需要科学、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改革。当前,我们要强化司法领域增值服务,推动诉前、立案、审理、执行、信访等纠纷全流程化解,把改革和管理贯通起来,做实科学管理、精准指导,建立完善最低成本、最少环节、最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模式。要以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为坚实保障。《决定》要求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始终坚持的执行工作改革总体方向和要求。我们要以此为指引,全面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以诉后修复社会关系为理念,深入开展综合治理“执行难”专项行动,完善“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促进自动履行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充分发挥司法的治理功能,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决定》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重视基层社会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治理,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传递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思路。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司法审判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承担着输出裁判规则与个案正义的重要职能,引领着社会价值判断的风向。司法审判不仅是个案中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更是党和国家实现总体目标和开展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因而,做好新形势下的司法工作,关键是坚持案件审理和促推治理并重。我们需要跳出“办理”看“治理”,把社会治理的重要责任扛起来,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社会治理,推动形成良好法治环境,为社会善治夯实法治根基。

 

  要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助力提升社会治理的整体性。基层既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以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契机,推动法庭职能由“以办案为主”向“办案和参与基层治理并重”转变,综合运用属地人熟、地熟、情况熟的资源优势,增强司法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发挥“数助决策”职能,助力提升社会治理系统性。深度挖掘司法大数据资源,发挥典型案例、白皮书、司法建议等作用,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频发高发案件、新型案件和社会治理热点问题及时分析研判,为加强纠纷排查和预警预测提供数据支撑,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要开展多维普法活动,助力提升社会治理协同性。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裁判文书上网、巡回审判、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实现以案释法、靶向普法、警示不法的良好社会效果,最大限度激发城乡、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科学谋划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部署,这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我们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聚力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谋深创新性举措,找准突破性载体,深化“枫桥式”系列品牌建设,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制度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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