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尚书·洪范》看殷周法律思想的异同
孔子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这表明殷周之间的礼乐制度和思想观念有继承、有抛弃、有发展。对于这一点,从《尚书·洪范》篇就可以窥见一斑。
《洪范》是《尚书》篇名。旧传为殷朝大臣箕子向周武王陈述的“天地之大法”,提出了帝王治理国家必须遵守的九种根本大法,即“洪范九畴”。它有自己的一套体系,其中第五畴“皇极”(君主统治准则)是全部统治大法的中心,其他各畴大都是为了建立好这一“皇极”所施的各种统治手段与方法。今人或认为系春秋战国后期或两汉儒者所作。《汉书·五行志》曰:“禹治洪水,赐《洛书》,法而陈之,《洪范》是也。”故亦称“洛书”。《洪范》主要反映了商人的思想,与周人思想相比,两者相同的是“法先王”,不同的是殷人崇敬“神权”,周人信奉“民本”。
所谓“法先王”,即效法先王的道德与行为。这是农业社会生产方式墨守成规的理念。《洪范》载箕子对武王说:“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意思是,没有偏私和陂曲,要遵守先王的政令;不要有什么个人私好,要遵守先王的道路;不要擅自作威作恶,要遵行先王的正道。不要搞歪门邪道,不要结党营私。
殷人这种效法先王的思想观念,被周人所继承。儒家对此作了阐发。他们主张效法古代圣明君王的言行、制度,言必称尧、舜、文、武。孔子整理“六经”,自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认为“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论语·为政》)。他的思维方式总体上是向前看,所以,《礼记·中庸》说“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孔子尊崇并“宪章”文武,所以他甚至认为“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诬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伦者罪及三世,谋鬼神者罪及二世,手杀人者罪及其身。故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矣”(《孔子家语·五刑解》),把诬蔑文武视为仅次于逆天地的大罪,可见文武在其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孔子对周公更是有特殊的感情,他说:“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论语·述而》)这表明他在其尚未衰老之前,经常梦见周公。俗话说,日有所思,夜有所梦。孔子经常梦见周公,说明他心里经常想着周公、思慕周公。为什么想着周公、思慕周公?原因不难知道:因为周公曾经“制礼作乐”。而礼乐正是周文化的象征。可以说,虽然孔子没有提出“法先王”这三个字,但他崇敬古圣贤王的思想却奠定了后世儒家法先王学说的基础。
孟子和荀子发展了孔子“法先王”的思想。孟子说“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规矩,方圆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不以舜之所以事尧事君,不敬其君者也;不以尧之所以治民,贼其民者也”(《孟子·离娄上》)。荀子说:“儒者法先王,隆礼义,谨乎臣子而致贵其上者也。”(《荀子·儒效》)意思是,儒者效法先王,尊崇礼义,谨慎地做好臣属而使他的君主尊贵。荀子认为:古今一也,先王的礼乐制度代代相传,后王(即当今之王)之法,实际上就是古代圣王之迹。“法后王”即“法先王”。
“法先王”的理念带来了后世对“祖宗之法”的敬畏,这一点的好处是,多少可以约束暴君的行为;不好的地方是有时阻碍了有为之君的改革。
关于《洪范》中透露出来的殷人神权至上主义的思想,主要表现在:箕子认为筮是探测上帝意志的方式,因之必须重视,“择建立卜筮人,乃命卜筮”。选择能够用龟壳卜卦和用蓍草占卦的人,命令他们根据不同的兆形卜卦。君主有疑问时,要“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首先君主自己要多加考虑,然后再和卿士们商量,再和人民大众商量,最后再问及卜筮。不过卜筮以龟或筮表示,有决定权。卿士、庶人只是陪衬而已。因此“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君子同意,龟卜同意,筮占同意,但卿士不同意,人民大众不同意,这也吉利。这即是说,对于君主要做的事,纵使卿士、庶民不赞成,但只要符合君主本人的意愿而又有卜筮同意,也是吉利的。由此可见卜筮在帝王神道设教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到了周代,统治者抛弃了殷人这种神权至上主义的观念和做法,逐渐树立了民本观念。周人又从商的覆灭中认识到“天命靡常”,看到了人民的武装倒戈,才使西周打败了商王朝,这是“天惟时求民主”“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既而提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敬德”才可以“保民”。这开启了春秋战国时期民本思想的先河。春秋时期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孔子“不语怪力乱神”,提出了“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的思想,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仁政思想,告诫统治者“爱民”“利民”,轻刑薄赋,听政于民,与民同乐。这标志着儒家的民本思想至此形成。殷商时期地位极高的占卜神职人员自周而降,地位愈来愈低。大约从汉武帝的时候开始,由于受到儒家官僚的排斥和打击,巫觋在官方宗教(国家“祀典”)的领域中便逐渐丧失主导性的地位,在民间的活动也不时受到官吏的压制以及知识分子的轻贱,在法律上也逐渐沦为所谓的非“良家子”(贱民)。接着,到了东汉中晚期的时候(公元2世纪),由于道教的崛起以及佛教传入中国,巫者原本在民间宗教中所占有的优势地位也逐渐丧失。
总之,殷周法律思想相同的一点是“法先王”,不同的地方是前者奉行神权至上,后者则信奉民意决定神意的民本观念。(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郝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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