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青少年恢复性司法
叶静宜
198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通过法庭指导下的社区“矫正”来惩戒少年罪犯。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并将其纳入青少年司法体系。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案》通过,恢复性司法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部分。1999年《青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将恢复性司法措施作为应对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途径。
青少年恢复性司法的原则
青少年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与传统少年司法的价值观和经验相去甚远的范式,其代表了当代刑事司法哲学和实践的革命性变化。在报复正义中,犯罪被定义为违反法律;在恢复性司法中,它是针对他人或社会的破坏行为。在报复正义中,制度负责控制犯罪;在恢复性司法中,控制犯罪是社会的责任。在报复正义中,目标是确立犯罪并惩罚罪犯;在恢复性司法中,目标是解决矛盾、恢复受害者和社区。恢复性司法在减少青少年再犯、成人累犯方面都有重要作用。《青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规定了其基本原则:1.重视责任:造成伤害的人必须承担责任并作出弥补,并且应规避进一步的违法行为;2.重视修复:修复伤害或治愈受伤害的人;3.再统合:协助犯罪青少年偿还对社会的亏欠,重新加入守法的社群。
有相当多的研究表明,恢复性司法对加害者、受害者和社区都有显著的好处。除了对学生的学习和学业表现产生积极影响外,恢复性司法实践还因减少学生停学次数、改善同伴关系和改善态度而受到称赞。
青少年恢复性司法的核心
在组织架构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恢复性司法以青少年司法委员会和青少年犯罪小组为工作核心。在价值观念上,以保护青少年最大福祉为核心。在制度目标上,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核心。
以青少年为中心、个性化分级处理。青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分为早期预防(儿童安全令、儿童宵禁计划、反社会行为令)、庭前处置(释放、单纯的青少年警示、附少年更生项目的青少年警示、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初审法院可能是少年法院、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如果加害者的惯常居所地没有少年法院,就交由治安法院受理、裁判。刑事法院一般审理重罪和共同犯罪的案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少年司法制度以保护青少年的权益为核心,以预防犯罪为目标,致力于保护青少年的最大福祉。根据罪行的恶劣程度、青少年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采取个性化的处理措施,强调关爱、教育、支持和矫治而非单纯的惩罚。
跨部门专业化协作。专业化协作主要由青少年犯罪小组、青少年司法委员会和不同机构的专家组成。前者由地方政府组织设立,成员包括治安部门、教育部门、精神卫生部门等;后者由内政部组织设立。其他的专业人员经协商一致同意后也可参与其中。警务、法院、学校等教育机构,社区与卫生健康等社会服务机构协同工作,共同为青少年犯罪者提供全面的帮助,以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多机构合作、专业人员共同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是英格兰和威尔士青少年司法的特点。
法规体系不断更新完善。1933年《儿童与少年法》、1984年《警察与犯罪证据法》及其守则、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案》规定了警察在盘查、辨认、逮捕、拘留、合适成年人制度等各个阶段的职权。《犯罪与扰乱秩序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新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是“精算司法”,通过系统协调各部门、机构的方式,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率,达到控制犯罪的目标。第37条明确了少年司法体系的核心目标是预防青少年犯罪,而且所有参与者都要考虑这个目标。《犯罪与扰乱秩序法案》第38条规定了地方政府在青少年案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要联合社团、个人等各方主体,充分考虑各阶段少年司法的特殊性。第39条和第41条规定了青少年犯罪小组、青少年司法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2008年《刑事司法与移民法》进一步改革了青少年司法制度,强化了审判前处罚并整合了社区刑罚。2012年《罪犯法律援助、量刑与惩罚法》规定了少年警示的条件。
青少年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制度
英格兰和威尔士规定了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在不同诉讼阶段对于“少年”年龄的规定有区分。作为预防犯罪的早期措施有儿童安全令、儿童宵禁计划、反社会行为令,警方经过社会调查评估后有三类处置路径:释放、少年警示、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无条件释放、有条件释放、委托令、罚金等判决。这些处置方案中,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主要体现在少年警示制度、委托令、补偿令、少年更生令中。
少年警示制度。2012年《罪犯法律援助、量刑与惩罚法》规定了少年警示的条件:少年有犯罪行为,足以被检察机关公诉,但是警员也有权不移送公诉,因此允许警方对这类行为作自由裁量。
委托令。少年法院或治安法院将首次犯罪并认罪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移送犯罪专家组监外矫正。由各地政府设立的少年犯罪专家组负责执行委托令,主要负责加害人及其父母与受害人之间的沟通交流,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制定恢复性方案、行动计划,并由少年犯罪工作组负责执行。
补偿令。要求青少年犯罪者对社区和被害人进行非财产补偿,目的是为了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少年更生令。2008年《刑事司法与移民法》创设了“少年更生令”,是一种社区矫正模式,源于2000年的“社区更生令”,旨在防止少年再犯,在确定的时间内监督其活动并附有其他要求,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监督青少年活动、需要积极作为、需要不作为和心理治疗等辅助要求等。
青少年恢复性司法在学校的应用
除了可以应用于司法案件,恢复性司法范式在学校、临床心理健康咨询中也具有重要的潜力。赫尔市的青少年司法委员会最先倡导在学校适用恢复性司法,专门筹划了“更安全的学校伙伴关系试点方案”并予以资金支持、专业指导。相关数据显示其效果明显,不仅青少年的语言暴力、身体暴力、校园欺凌事件显著下降,而且学校开除人数也显著下降。在其他学校开展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恢复性司法实践,参与其中的促进者、调解者的角色极为重要,对其调解技能(如积极倾听、开放式问题、小组指导、正念的干预、创伤知情护理以及促进宽恕和自我宽恕的方法的整合)有较高要求。因此,专家建议采用以下方式来提升技能:1.认真对待人际关系,把自己想象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社区成员;2.尊重每一个人;3.让受决策影响的人参与决策过程;4.深切而富有同情心地倾听他人的意见,寻求理解;5.不要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他人。这些原则强调了相互尊重的重要性,它不仅能够促进恢复性司法的持续有效,而且能够建构健康、良性的师生关系。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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