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最高人民法院院址的变迁
袁春湘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院址经历的三次变迁,见证了共和国的法治进程。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大会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函知本院奉命成立启用印信并调查各级审判机关情况请查照函复由》宣布:“本院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奉令成立,十一月一日在北京市司法部街七十二号开始办公……”
司法部街72号
司法部街旧称刑部街,在晚清时期是北接长安街,南到西交民巷的大街,其西侧从北到南依次是大理寺、督察院和刑部的衙署所在地。1906年清政府发布改革中央官制的上谕,“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同时,将大理院正卿从正三品提升为正二品,相比此前“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而言,大理院职权有所扩大,地位明显提升。由于新成立的大理院没有合适的办公场所,大理院首任正卿沈家本奏请清政府拨银二十八万两修建新衙署,并以此建筑形成72号大院。1911年,南京临时国民政府成立后,将法部更名为司法部,北洋政府时期予以沿用,司法部街由此得名,这座大楼也就成为司法部街72号大楼。
司法部街72号大楼坐西朝东,共四层,地上三层半,地下室半层露出地面,南北长约110米,东西宽约60米,大楼东部一侧中部有钟楼高耸,两端各有一座塔楼,从东侧看,呈“山”字状,从上俯瞰,呈“日”字形,气势宏伟,庄严肃穆。钟楼、塔楼、穹顶等元素加上古罗马时期的柱式构图要素使大楼具有显著的文艺复兴式建筑风格,在周边红墙黄瓦的故宫等中式古典建筑群和司法部街东侧大片青灰色低矮四合院民居的映衬下,大楼显得格外新奇醒目。
清朝灭亡后,72号大楼相继是北洋政府的大理院、国民党政府河北省高等法院和北平地方法院衙署。新中国成立后,这里成为新生共和国的中央政法大楼。大楼南部是最高人民法院,北部是最高人民检察署,大楼中间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据学者研究,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也在这里办公。大楼外侧部分是办公室,内侧为通联的走廊,走廊围着的是南北两个天井。大楼二层正中间办公室及门口铺设地毯,董必武、沈钧儒、彭真、罗荣桓、张鼎丞等领导人都曾在这里办公工作过。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局退休老同志孙俊奇、研究室老同志张慜、李平等人回忆证实,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不在72号大院,而是在东绒线胡同南侧的司法部大院办公,该大院有大礼堂,“两高”机关干部开大会、听报告都去司法部礼堂。
司法部街72号院子很大,院内有花园、假山、喷泉、养鱼池等,树木繁茂,环境幽静。大院东面部分为办公区,西部为“两高”宿舍区,中间相通,工作和生活融为一体。宿舍区有网球场、篮球场、幼儿园、食堂、小卖部、洗衣房等生活设施。1949年3月18日,北平市军管会司法机关接管小组接管河北高等法院及检察处、北平地方法院等旧司法机构的仪式就在72号大楼后院的网球场上举行,接管仪式上还宣布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院)经常联合办公,且同为一个党总支,家属们在一个大食堂吃饭,孩子们在同一幼儿园等,大楼部分办公和生活设施都是“两高”工作人员和家属共用,形成两个单位“一家人”不分你我的和谐氛围。据最高人民法院退休老同志梁金奎回忆,“两高”干部时常举行篮球比赛,刑事审判庭庭长曾汉周(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当裁判,场外干部、家属为各自队伍呐喊助威,气氛热烈。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人民司法制度尚未在全国范围正式建立,司法机构不健全,人员和物资条件匮乏,中央政法单位选择在司法部街72号集中办公。政法法律委员会经常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立联合党组共同开展活动,这些都有利于党和国家便捷高效地讨论决定新中国法制建设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从1949年至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政法机关在这座旧社会遗留的衙署里,在党中央领导下,以彻底废除旧法统的革命勇气,建立全国审判组织体系,培养司法干部,改造旧法人员,镇压反革命,服务和保障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等,探索和开创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型司法制度,实现了法制转型革命。
月坛北小街4号
1958年,为庆祝新中国成立十周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北京建设“国庆十大工程”,其中人民大会堂的选址就在司法部街72号,因此,从1958年9月中下旬到国庆节前,司法部街附近的机关、学校以及所在地的居民全部搬迁到其他地方。最高人民法院暂时迁至西城区阜成门外的月坛北小街4号(现为月坛宾馆所在地),最高人民检察院迁至阜外大街22号,“两高”家属院也随即迁至机关新址西南一里处的洪茂沟,在现在的月坛北街中段以北。
“两高”搬迁到阜外附近办公是临时性的,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老干部的后代回忆,当时政府还准备在现在的国家大剧院的位置修建“政法大楼”,“两高”和司法部等政法机关集中在这里办公,后来由于国家经济困难,这项计划没有实现。
东交民巷37号
195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准备从阜成门迁往东交民巷。据李平回忆,其父亲李树藻曾参与协调迁入东交民巷大院事宜。当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了两处办公地点,即东交民巷27号院和东交民巷37号原中南银行的独栋五层楼房,由最高人民法院优先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最初选择原苏联大使馆这块地方,但实地考察后,发现其院子虽大,但办公用房不够用,而西面的37号独栋五层楼房房间整齐且数量多,可以满足最高人民法院的办公需要。这样,1961年最高人民法院搬迁到东交民巷37号办公楼,即现在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所在地。
东交民巷37号楼原来是海外华侨黄奕住等人设立的中南银行北京分行的办公楼。大楼坐西朝东,呈凹形,东西长约30米,南北长约10米,楼南面三层,东面、北面为四层,西面一层为平房,是最高人民法院食堂。大楼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较为坚固,有一层地下室为金库,更是坚固无比,用作最高人民法院的档案库。大楼对面有一院落,其中西南角有一排平房用作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访接待室;西北面是印刷厂和车库。37号楼的南边分别是麦加利银行红砖大楼(即英国渣打银行,于1919年在北京成立分行)和1902年建立的法国医院。
东交民巷27号
东交民巷在明代称“东江米巷”,是元大都城南护城河的故道,属于通惠河的组成部分。明朝营建北京,将南城墙南移,南护城河淤塞而成道,形成街巷。当初是江米交易的集散地和出售江米食品店铺集中地,现在位置从崇文门内到天安门广场东侧路,是北京最长的胡同。根据1901年签订的《辛丑条约》,划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居住这里的外国人改称“江米巷”为“侨民巷”,因“侨”与“交”音相近,后来国人则称“东江米巷”为“东交民巷”。《辛丑条约》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不仅如此,各国在使馆界修盖兵房和操场,在使馆围墙四周架设炮台,如同军事堡垒虎视眈眈监视着近在咫尺的紫禁城。清人富察敦崇在《都门纪变》中以“御河桥”一诗表达愤慨:“长安门外御河桥,轿马纷驰事早朝。不料皇居冠盖地,炮台高筑欲凌霄。”
东交民巷27号,原来是苏联大使馆旧址。早在1861年俄国在东交民巷原明清两朝鸿胪寺、太医院和钦天监一带旧址上设立公使馆,1917年沙皇俄国政府被推翻后更名为苏联驻华公使馆,1928年苏联公使馆改称苏联驻华总领事馆,新中国成立后,这里又更名为苏联驻华大使馆。1953年3月6日,毛泽东同志曾偕同朱德、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前往苏联驻华大使馆吊唁去世的斯大林。1959年苏联大使馆迁往位于东直门内的新址,旧址大院还给中国政府。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迁入东交民巷27号,直到196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69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携大部分家属搬离这个大院,下放到湖北省荆州地区沙洋劳改农场,创建和就读“五七干校”。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近200名干部也被下放到沙洋劳改农场“五七干校”劳动锻炼。1971年,最高人民法院搬迁到东交民巷27号大院办公。
新中国成立之前,东交民巷是使馆区,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前哨,许多丧权辱国的历史事件都发生在这里。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曾说,东交民巷是中国人脸上的疮,是时候彻底清理了!1949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举行北平解放入城仪式,毛泽东同志专门指示,入城部队一定要经过东交民巷。从中国国民政府军人误入东交民巷遭外国巡捕盘查殴打,到人民解放军雄赳赳地跨过东交民巷;从过去帝国主义在使领馆设立法庭行使所谓领事裁判权粗暴干涉中国司法主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搬迁到这里行使最高审判权审判包括大量涉外案件在内的案件,也许这些就是东交民巷百年历史上最让中国人自豪的变化。
东交民巷27号院以欧式花园别墅为主体风格,有多栋西式小洋楼,还有少量清朝建筑遗存,最主要的建筑是苏联驻华大使馆主楼。该楼呈俄式建筑风格,1984年修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大楼时被拆除,具体位置大致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正大门以西的西装饰门以北、现在的办公一区机关办公主楼西部和篮球场位置附近。主楼前半部为两层,后半部为三层,大楼外墙由石材装饰,内部为砖木结构。楼前有两座石狮子,大门两侧各有两根高大俄式门柱和一盏西式立柱吊灯,对开木门上方有半圆形玻璃拱窗。进入大楼就是宽阔的中厅,花砖墁地,厅堂高有6米,上面中央悬挂巨大吊灯,墙体下部为木制,上部墙面涂刻俄罗斯风格花纹,并装有壁灯,吊灯和壁灯全部打开时,整个大厅金碧辉煌。再向里走,正对门口的是中型会议厅。中厅左侧还有一个大型会议厅,通常是机关干部开大会的地方。主楼前半部分的第一层由办公厅和民事审判庭办公使用,第二层曾是院领导和一些业务部门办公的地方,主楼后半部分的第三层也是业务部门办公的地方。
大使馆主楼基本上在东交民巷27号院的中心位置,以东有一个以月亮拱门为进出口的中式四合院,曾是“两高”有关业务庭室办公的地方,大致在现在大法庭北侧位置。再往东南面有小的奉献节教堂和中式高台亭,大致现在一区办公主楼的皂角树大台阶北侧的位置,是俄国公使馆人员做礼拜的地方,上世纪90年代被拆除。主楼西南有灰色二层楼,灰楼以西曾是“两高”东家属院。再往西南是苏联大使馆老建筑武官处的二层小楼,位于东交民巷与俄国兵营夹道交汇处,是唯一现存的俄式建筑,现在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有和使用。主楼西北方向有综合楼(食堂)和司机房、铅印室、澡堂、花房、锅炉房等设施,大致位置在现在一区西院西北一带。
东交民巷27号新貌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领导下,复查平反冤假错案,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加强民事经济领域审判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等,这些法制建设对大量司法干部的迫切需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干部陆续从“五七干校”回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东交民巷27号大院的办公设施严重不能满足需求,原有的大使馆两层主楼年久失修,墙角裂缝,设施陈旧,且没有审判法庭,已经不能满足审判需要,刑庭等业务部门在大院的简易楼房办公,条件极为简陋。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正式申请修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楼和审判法庭,时任院长江华亲自给国务院有关领导和国家建委写信。江华卸任后,为争取工程建设经费、推动规划、设计等进程,继任的院长郑天翔多次通过写信等方式与北京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两位院长的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大楼终于在1986年年底建成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区分一、二、三区,其中一区审判大楼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院内,由办公楼、法庭楼和业务楼三部分连体构成,总共约48000平方米(另一说为54000平方米),内设一个大法庭、一个中法庭和六个小法庭,是集办公室、审判法庭、会议室及地下车库等设施于一体的综合性智能化建筑。其中办公楼是郑天翔院长在任期间竣工,法庭楼是任建新院长在任期间修建,业务楼是肖扬院长在任期间修建,2004年年底竣工。在修建东区业务楼时一并改造了西区办公楼和中部法庭楼,外观由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建筑工程设计所设计,大楼三部分在外观上浑然一体,庄严雄伟。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公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并取得显著变化,如果没有党中央越来越重视法治建设的有利形势,没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大的财政实力支持,这些进步和变化是不可想象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办公大楼,从正面看,中间高,两边低,呈对称状和“山”字形,有“执法如山”的寓意,又像一座巨大的天平,象征着公平正义。中间是审判法庭,以玻璃幕墙覆盖,向外分别有八根圆形多立克柱式廊柱伫立,庄严挺拔,有“赖以拄其间”的顶天立地之势。大法庭以獬豸为主要内容的浮雕和业务楼以“高山仰止”命名的巨大浮雕,基本上包含山、水、青松、磐石、铜鼎等众多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彰显当代中国司法对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
进入审判大楼须迈过三十一级台阶,高大的台阶与八个圆形立柱,更衬托审判大楼的庄严巍峨,审判大楼顶端有鲜红的国徽。大台阶左边有一棵皂角古树,“身份证”编号为110101A00686,属国家一级古树,有300多年的历史。古树与办公大楼相映成趣,互为点缀:夏天,蓊蓊郁郁,与玻璃幕墙映出的白云为伴,云在树梢,树在云端;冬天,万木萧瑟,古树上挂满皂角,更显虬曲苍劲,彰显司法坚毅挺拔、不畏风寒的品格。
数千年来,“甘棠听讼”“甘棠遗爱”的故事已经深深融入中华民族血脉,从而塑造了中国人对清正廉洁勤政爱民的精神寄托和价值追求。“甘棠情结”容易让人看到眼前的皂角古树,联想起中国历史上那棵古老的甘棠树,因此,有人说这棵皂角树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鲜活的司法图腾。多年来,不计其数的法官、当事人、律师、实习生、访客等都爱在这棵古树下打卡拍照留念,感受历史,表达崇敬,分享荣光。是啊,这棵皂角古树经历了朝代兴衰更替跌宕,经历了东交民巷百年历史风云,见证了人民司法的光辉历程。这棵古树下,一代又一代法院人从这里走过,用忠诚和担当默默铸就最高司法殿堂。
最高人民法院院址的变迁承载着人民司法的奋斗历程。1960年,董必武视察访问瑞金时曾写诗回忆当年在简陋的条件下开创人民革命事业的情形:“昔日红都迹尚留,公房简朴范千秋。叶坪沙坝遥相望,谒者频来总乐游。”从江西瑞金沙洲坝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到陕西延安宝塔山南麓龙湾山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从河北平山县城南郊王子村的华北人民法院到司法部街72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从东交民巷37号到东交民巷27号,90多年来,一代又一代的法院人紧随党中央在“公房简朴”的艰苦条件下不断开创人民司法事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新时代的人民法院在新征程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诚党的司法事业、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促公正提效率,重自律强队伍,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正在书写更加辉煌的法治篇章。(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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