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者于浩,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在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项目以及上海高校市级重点课程,曾获第十三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等。
序 国家也是法治建设中一种“基本的善”
法治是当代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是一种表征价值正当性的话语符号。尽管关于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仍然存在诸多各具优长的论争,但是确立法治的价值正当性及选择法治道路,毫无疑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70多年来最重要的制度成就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接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法学界特别是理论法学界不仅完成了对法治的正当性正名,而且持续深化着对法治实践的量化探索,为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不断努力。可以说,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是始终无法回避的主体。相应地,在有关中国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家”也同样是重要的切入维度。本书正是从国家维度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予以归纳,并提炼中国法治建设基本立场和实践方案的积极尝试。
历史与实践反复证明,中国的法治理论不能从纯粹的书本知识和思想实验中来,而应当从中国自身的法治实践中提炼问题意识和建设理论架构,同时以传统法治理论的成熟知识与经典命题为必要借鉴。通过法治文明的东西互鉴,我们才能创造出客观反映中国实际,有力指导中国实践的法治理论。在人类法治文明的时空维度上,历史呈现出轨迹,显露出规律,而规律承载了逻辑,从而铸就了“历史的逻辑”一语。同时,逻辑基于事理,经验来自历史,长时段的历史凝结为经验,而大范围的经验本身便蕴含着逻辑,当经验的范围趋向于无穷大时,经验的有效性也就接近于整全,经验与逻辑的交融共生关系自然生发。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分析方案,应当包括历史、理论与实践三个层次,它们逐渐聚敛,彼此联系紧密。历史维度关注近代以来中国因“救亡图存”而形成的建设法治的强烈动机、关注近代以来中国在法治建设问题上各种理论学说所串联的复杂历史脉络、关注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对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观点。理论维度关注西方传统法治理论的基本命题和价值立场、关注当代西方法治理论的新发展、关注中国当代(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法治概念及相关问题、论题、命题的争执、关注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概念的系统阐述。实践维度关注当代中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建设中的种种体现,特别是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政党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各项重大举措。
基于上述三个层次的分析可知,与传统法治理论强调从“个人社会”的角度来理解法治的价值正当性不同,中国法治理论的搭建更需要关注“国家”在引入法治思潮、推动法治落地、完善法治实践、建构法治话语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理解中国法治的应然面貌、描述中国法治的“理想类型”上,我们不应“照猫画虎”,不应仅仅把国家视为法治建设的“必要的恶”,也应当把国家视为“基本的善”。事实上,“必要的恶”与“基本的善”并非截然对立,而是有相互关联和包容的一面。“必要的恶”中的“必要”,在于法治建设离不开国家,否定命题包含了肯定的含义,“必要”就是基本的善。在这一方面,本书颇具创新地以“国家主义法治观”来归纳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立场,并以此来关注国家如何建构法治,这可以被认为是本书研究的重大亮点。
根据我对本书内容的理解,第一,“国家主义法治观”并不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创造。无论是古希腊“人是政治的动物”的政治哲学命题,霍布斯关于利维坦的理解以及卢梭、黑格尔等人对国家的认识,还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主权者与国家和法律之间关系的界定,国家都是法治命题中必然存在的主体。可见,“国家主义法治观”是一种古典意义上的法治观,是一种带有德性要求的法治观,也是一种能够为法律的规范性提供基本证明路径的法治观。第二,在中国,“国家主义法治观”既是一种近代以来通过建设法制/法治实现救亡图存的主要思潮,也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思想资源,还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种基本理念与行动坐标。第三,用来界定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立场、描述当代中国法治实践、评价当代中国法治效果的“国家主义法治观”,是基于“弱意义”的国家主义立场上的法治观,是一种尊重个人尊严、重视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的法治观,更是一种以“国家自我限权”为主要特色的法治观。
因此,与传统的“国家主义”及其法治观不同,本书所定义的“国家主义法治观”,似乎更应当被理解为“国家自愿接受法治约束”的古典德性的国家主义立场(此即书中所谓“弱意义”的国家主义)与“以法治规范国家权力”的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国家当然要强调自身对法治建设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强调自身之于法治建设的不可或缺性——这也是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共性。另一方面,与被现代政治哲学和国家学说所批评和质疑的、由强国家主义描述的国家形态不同,本书所理解的“国家”并不是纯粹从自身的利益和观念出发来界定法治,也不是从自身的至善角度来规定法治的基本命题,而是明确国家在理念与行动上具有可完善性,且这种可完善性既需要依靠法律、法制和法治来强化,也需要多元的社会力量来巩固和支持,更需要执政党坚强有力的领导和依法办事来实现。本书中,无论是遵循“枫桥经验”的基层司法治理、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实践,还是以队伍建设作为党规国法协同突破口的探究,都能让我们看到,国家并不会取消社会、取消个人;相反,国家关注的是如何能够源源不断地借助法治从社会中汲取宝贵的治理资源,是如何通过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行动与规范协同维持法治建设的稳态,是如何通过增强国家法律与执政党党内法规之间的规范协同来明确法治建设的基本预期。在我看来,“国家主义法治观”就是理解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成效的主要结论,也是理解国家在法治建设中地位与角色的主要注脚。
当然,一种充分肯认现代法治理念的“国家主义”能否被继续称为“国家主义”可能还需要更加深入的分析。国家的上述德性,是否能如作者所言般证成中国“弱意义”的“国家主义法治观”,也可以就此继续展开更为深入的讨论。但是,对这种理论上的努力,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也正是由于作者在中国国家与法治建设问题上的这种“先行先试”,学界可获得一个深入推进相关论题的学术“标靶”。
于浩是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工作时指导的硕士和博士,后来又随我一起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从事教研工作,在短短数年时间便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他除了深耕法治理论外,还在基层社会治理、教育法学等相关领域持续努力,并有不少可圈可点的研究成果问世。对读书和写作的痴迷,以及在学生时期受到的经典名著阅读氛围的熏陶,使他很早确立了以国家和法治的关系为主题的研究计划,并出版了《国家主义法律观研究》一书。《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国家维度研究》这本书是他在理论维度探讨当代中国国家和法治的关系的最新成果,自然值得期待。我更期待,于浩能在本书的研究基础上不断进取、更上层楼,为凝聚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共识,讲好当代中国法治故事创造出更多、更丰硕的理论成果。
张志铭
华东师范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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