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注重证据审查与证明标准的把握
刘 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刑事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冤错案件。刑事案件的办理主要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对证据审查运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办理轻罪案件,更应当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证明标准的把握。
一是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审查的原则。轻罪案件大部分事实较为简单,不少案件呈现出单人单次、持续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等特点,同时犯罪嫌疑人大多认罪认罚,加之轻罪案件快速处理的要求,在案件办理中,不仅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审查,也要重视对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对关键证据的印证等。如果侦查人员在获得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后,忽视对案件其他证据的收集,那么检察人员基于有罪供述厘定基本犯罪事实后,也容易忽视对核心证据的印证,一旦有罪供述出现疑点,或者其他关键证据被推翻,案件往往会陷入僵局。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口头上表示认罪认罚,但供述内容却避重就轻,甚至是无罪辩解,如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虽表示认罪认罚,但对钱款去向表示用于所承诺事项的办理,本质上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此时,要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针对辩解开展补充侦查工作,避免因证据未及时收集导致后续指控犯罪困难。因此,办理轻罪案件要注意避免有罪推定思维,全面收集和审查有罪无罪、罪重罪轻证据,确保后续定罪准确、量刑恰当。
二是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轻微犯罪首先面临对行为人是否构罪以及是否以刑事犯罪处罚的审查。部分轻微犯罪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准确运用起诉裁量权出罪考验检察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和司法处断能力,是检察官对案件的首要判断。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审查,不能简单对照犯罪构成和追诉标准认定犯罪,而要对犯罪事实、情节等证据全面审查,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特别是要强化对情节证据的审查,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作出出罪处理;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进行实质判断,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不能仅因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追诉标准而忽视其危害后果、程度,机械入罪。例如,盗窃数额极低的多次盗窃行为,要将行为的刑事违法程度与行为的危害后果轻重进行综合评判,有的盗窃行为虽然达到“多次”标准,但只有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与刑法所要惩罚的标准具有相当性,才能认定构成犯罪,不能简单依照次数或金额入罪处理。
第二,对于抽象危险犯,不能仅因实施了抽象危险行为即予以入罪,而应从行为的危险性程度是否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综合判断。2023年“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即不以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标准简单入罪,而要对醉酒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当然,如果抽象危险行为本身的危险性高,引发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大,则实施该行为即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处理。
第三,对于行政犯要从刑法法益是否受到侵害进行实质判断,避免将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未损害刑法保护法益的行为简单入罪处理,要为行政处罚留有空间。
三是注重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轻罪案件大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和证明犯罪难度有所降低。但也可能导致司法人员过度依赖认罪供述,忽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一方面,要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不稳定性是证据审查的难点,客观证据也常面临时效短、易灭失等难题,因此应当及时收集相应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如,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往往面临主观明知、故意的证明难题,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供述,而忽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的收集,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变供,极有可能错过最佳取证时机。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客观证据的审查,特别要注重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轻伤害案件中的伤情鉴定意见、盗窃案件中的价格认定报告、醉驾案件中的酒精检测报告等,都是认定案件的关键技术性证据。但在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审查中,容易出现对技术性证据结论过于依赖,缺乏实质审查的问题。一旦技术性证据出现变化被推翻,将导致推翻全案的认定。如,危险驾驶等交通类犯罪案件,一旦在血液提取、保存、送检等方面不规范而又没有及时作出实质审查,则可能导致错案发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是注重言词证据合法性和证明力的审查。一方面,要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本身的自愿性、合法性,加强对口供与其他证据印证情况的审查。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审查。同时,也要加强对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言词证据因受限于当事人的认知、记忆、利益冲突等因素,真实性、可靠性的判断是难点。例如,轻伤害案件中,如果客观证据缺失,往往呈现言词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有些甚至出现一对一证据矛盾的情形,此时,对于案件事实,不能以言词证据数量的多少认定,而应加强对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要注重通过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亲疏关系、与案件关联紧密程度,以及自身可能对案件的感知程度等综合判断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在相互矛盾的证据中厘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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