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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证据法学的转型与探索 ——评《数字证据法:大数据时代证据法变革初论》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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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围绕数字法学的基本定位出现“领域法学说”“新兴交叉学科说”“转型升级说”等多种主张。尽管对定位问题仍存在分歧,但毋庸置疑的是,数字科技给法律实践及法学研究带来的冲击是显著的。在可以预计的未来,如果法学知识体系缺乏对数字科技的深度理解,一定难以准确回应数字社会中的诸多行为和交往模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杨继文副教授2024年新著《数字证据法:大数据时代证据法变革初论》,是其精心耕耘证据法学,积极开展交叉学科研究积淀的成果,试图结合数字技术带来的影响,探究证据法学领域的新变化。

 

  数字科技与法学转型升级

 

  在有关数字法学基本定位的讨论中,“转型升级说”的覆盖面最广,学术追求也最为彻底。“转型升级说”基于对方法论路径等数字法学演进路径的讨论指出:方法论路径意在为现代法学提供新的视角和方法,是一种拓展性努力;认识论路径意在改变现代法学认识和理解法律的方向和策略,是一种革新性的努力;而本体论路径则意在实现现代法学在数字时代的转型升级,是一种代际交替的努力,基于本体论路径展开的研究是一场涵盖法学理论、规范制度及司法实践的“法学革命”。可以说,本体论构成“转型升级说”的理论基础。依循本体论路径,秉持“转型升级说”的研究致力于重述从工商时代迈进数字时代、从“物理社会”迈向数字社会过程的法学理论。

 

  本书总体上以“转型升级说”为基础,以此展开对证据法学许多关键问题的讨论。本书前言部分指出,证据法学会由传统的物理世界和人类世界的“二元空间结构”,逐渐向基于人类世界、物理世界、智能世界、虚拟世界的“四元空间体系”构造转变,应当积极探索并构建顺应这种转变的方法论与知识体系。在各章的具体讨论中,全书所关注和回应的核心问题主线是“大数据技术对证据制度、证据体系以及证据法有着怎样的影响”,所想达致的学术追求是“在数字四元世界中整合证据法学等哲学社会科学,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持,构建‘数字证据法’的知识体系”。依循这种进路和目标展开的讨论,已经超出领域法学或者交叉学科范畴,而是指向对于证据法学知识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近年来,几乎各个部门法学都会围绕数字技术展开讨论。在各个法学学科中,证据法学对技术变革有着较高的敏感度,无论是侦查技术的展开,还是证据的类型划分及运用,抑或是证据配套制度的构造与适用,都会因技术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明显变革,进而也会对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产生显著影响。作者长期接触刑事诉讼实践,能够从诉讼实践中感受数字技术在证据运用中带来的细微且深刻的变化。从国内学界相关研究来看,这是第一本数字证据法的专门性、系统性专著,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证据法学研究者普遍具有的对数字时代技术变革的敏锐洞察力。正如作者所指出的,这种变革集中体现为“数字时代的司法事实认定呈现出证据的数字化、取证的远程化、存证的区块化、举证的虚拟化、质证的异步化和认证的智能化六大发展趋势”。基于证据法实践与数字技术的密切关联,可以预计的是在法学诸多学科中,证据法学可能较早实现对本学科知识体系的数字化重构和转型升级。这种远景尚未出现,但无疑值得期待。

 

  数字证据法学变革的两条主线

 

  从证据法的实践形态来看,变革集中体现在线下和线上两个层面,本书也沿循这两条基本主线,分成“传统证据变革篇”和“新兴证据变革篇”两个部分,探究数字证据法的方法论和知识体系。基于前一条主线,书中主要探究线下证据、制度以及规则的大数据分析和数字化进路。依循后一条主线,书中主要讨论新兴线上证据的种类及其运用机制。前一方面是对现有证据法及其相关知识的重塑与升级,后一方面则是对证据法学知识构造的“扩容”。通过对这两方面的深入讨论,作者试图达致“促使‘数字证据法’研究内容中的技术、法律与证据制度的相互融合和治理机制优化”的目标图景。

 

  在对传统证据变革的讨论中,本书主要以证人制度、技术侦查证据、网络犯罪的印证证明为关注焦点,自觉地将“大证据学”的整体主义证明观贯穿分析始终。针对理论和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重证据、轻证明的倾向,本书认为证据与证明缺一不可,需要形成两者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系统体系,增进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深度联结。早在十余年前,“大证据学”已被提出,本书在延续“大证据学”总体进路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探究数字时代的证据与证明问题。

 

  在对新兴证据变革的探究中,本书主要关注大数据证据的事实认定体系,算法证据、区块链证据、元宇宙证据等新兴证据的运用规则,以及大数据证据资源与智能检察监督证据配套运用制度。目前,依托数字技术的新兴证据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运用,逐渐实现了“案件事实的定性预测与证据体系的定量预测相结合”。但是,这些证据的运用在具体实务中仍面临一些难点和挑战。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和事实关系的大数据分析有其必要性,有助于提高对案件证据材料和数据信息的利用程度,实现证据材料收集全覆盖,更为准确且完整地反映案件发生时的事实情况。但是,同样不可忽视的是,通过大数据构建的证据与事实之间关联性的科学分析存在一定限度,关联性分析并不能简单地取代因果分析。针对这种分析的科学限度,作者从数据收集和计算处理的技术限制、数据技术发展的滞后性、数据处理系统与法律语言知识体系之间的隔阂、大数据与全数据之间的偏差等角度分析原因,这些思考无疑有助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更为客观、务实地看待新兴证据变革及其实际运用。

 

  数字时代的证据法学教育探索

 

  数字技术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变革,最终要体现在法学教育层面。本书的可贵之处还在于,不仅在知识研究的层面探究数字法学,也注重将数字科技带来的变革要素融入法学教育,探索数字法学教育的可行进路。在现代法学迈向数字法学的转型过程中,如何培养具备数字科技素养、适应数字法治需求的法治人才,成为法学教育面临的重要问题。

 

  总体而言,作者更加重视探讨推动教育变革的技术进路,强调虚拟现实技术在证据法学实验教学中的应用,期待促进学生—教师—实验教学系统(机器人)的共享教学,形成对技术与理性思维的有效整合,推动证据司法实践与法学教学融合的教学状态。从人机互动带来的多维度影响来看,这种技术手段的运用显然会对知识汲取方式、知识运用思维及方法产生深刻影响。对于证据法学教育而言,书中谈及的司法事实认定中证据的数字化、取证的远程化、存证的区块化等趋势,不仅需要在知识层面上了解其基本表现,更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辅之以真实操作,引导学生逐渐习得知识运用的实践理性,提升对实务案件处理的数字化适应能力。

 

  本书开拓并深入分析了诸多对证据法学知识体系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价值的关键问题。从本书的行文分析中,也可以感受到作者对法学教育在科技革新潮流中所面临挑战的真诚关切。对于现代法学研究及法学教育的转型升级而言,《数字证据法:大数据时代证据法变革初论》这部著作无疑体现了一种积极的尝试与有益的探索。 (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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