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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的确定性增强民营经济发展预期

迟福林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国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壮大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稳定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增强民营经济发展预期,不仅是缓解短期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也是事关中国与世界关系的重大问题。因此,为民营经济发展制定相关法律,可以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向社会传递党和国家坚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进而稳定发展预期,有效提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发展信心,对我国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影响。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法治确定性增强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形成的“两个毫不动摇”是激发经济活力、形成经济发展新格局的基本实践与重要经验。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民营经济不仅具有“56789”的重要地位,更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主力军。截至2024年5月底,我国民营经济主体数量占所有经营主体总量的96.4%。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占90.2%、高技术服务业占93.3%、“四新”经济占93.4%、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占94.6%。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已成为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以法治的确定性稳定民营经济信心。1999年,我国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任务。可以说,党中央对鼓励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的态度一直是明确的。从具体实践层面看,一些误解甚至歪曲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方针的论调仍然不时出现,严重干扰了民营经济发展信心与预期。特别是在外部形势深刻复杂变化的背景下,民营经济信心不足、预期不稳的情况尚未得到根本转变。法治是稳预期、增信心的治本之策。制定实施回应当前民营经济核心关切、坚定落实中央一再强调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相关法律,是稳定信心、增强预期的重大行动。

 

在深化对民营经济地位作用认识和形态变化趋势中实现创新立法。无论是从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外部形势看,还是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需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特征看,都需要用创新思维推进相关立法。以浙江为例,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成就了浙江从资源小省到经济大省的历史转变。作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头羊”,浙江呈现出由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推动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等多元发展新局面。在这个背景下,截至2023年末,在国内A股上市的浙江民营企业数量达564家,占全省A股上市企业数量超八成、市值近七成。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不仅是过去几年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法律确认,更是适应民营经济形态变化的趋势,按着“资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等要求,从法律层面厘清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重大实践问题,清晰界定民营资本概念、确立民营资本地位。

 

发挥法治在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市场化改革为重点持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创新,不断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出台《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系列文件,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要求。从实践看,民营资本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仍面临体制机制掣肘。截至2024年5月底,我国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民营市场主体占比67.1%,金融业占比仅为40.4%。在这个背景下,为民营经济中长期发展提供更完备的法律保障,就要将推动形成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的发展环境作为重大任务。

 

以法律破题并强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高标准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以民营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形成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保障。例如,面对服务业市场开放进程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需要在法律层面保障民营资本顺畅进入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电信等领域的资格条件;适应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基本诉求,需要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法律化、具体化,强化对某些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硬约束;适应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要在法律上实现创新要素获取、政策享受、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形成与国有企业等“一视同仁”。需要强调的是,中小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更是促进创新的主体。目前,中国中小企业贡献了全国70%的发明专利、60%的研发投入、30%-50%的产品创新。为此,需要把《中小企业促进法》与《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条例相结合,为中小企业营造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

 

制度型开放不仅成为我国高水平开放的突出特点,更是促进国内国际市场更深程度融合、中国与世界更好互动的重大战略举措。着眼中长期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需要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形成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规则衔接的制度体系。从浙江情况看,要在更高层面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优化的探索实践,例如,能否在垄断行业尽快向社会资本推出一批重大项目,并促进公平竞争审查的体制创新与制度创新;加快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地方立法,推进产权保护由民营企业向民营资本拓展;适应民营企业全球化布局的趋势,在降低对外投资审批限制、完善专业服务体系方面形成法律规制等。

 

规范政府监管行为,在法治轨道上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严格规范政府监管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当前,以民营经济为重点的市场主体活力与动力不足,不得不说与某些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行为不规范、基层监管不透明等问题有直接关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核心是规范政府行为。实践证明,只有“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才能打破监管的“黑匣子”,才能破解以强化监管为名设置的各种制度障碍和市场壁垒。由此,改善营商环境,重振市场信心。

 

形成政府开展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和刚性约束。“八八战略”实施以来,浙江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为目标“为企业减负”,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倒逼“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建设。2021年我在桐庐调研时,不仅在当地看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桐庐样本,也看到了由“快递人之乡”向“快递产业之乡”的转型实践。在我看来,桐庐的绿色转型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的持续投入,也离不开服务型政府的作用。为民营经济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既需要将国内地方政府的成功探索成果法律化、制度化,也要针对性地解决行政执法“一刀切”、过度执法、机械执法等问题,形成以市场规则为基础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征收补偿制度与司法救济制度。

 

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提升政府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从实践看,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中不断释放活力,例如,近年来一些民营企业在坚持扩大基础研发与应用技术研发投入中促进科技创新,持续提升企业竞争力。但是,由于制度和规则不完善,少数民营经济也出现信用缺失、无序扩张、脱实向虚等问题。对此,要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问题,并在完善制度前提下规范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以浙江为例,民营企业中的隐形冠军企业、“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占各类企业的比重均较高。从全国来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特别是更好发挥政府在规范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成为新阶段完善政府治理体系的重大任务。为此,要完善民营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强化平等保护的同时,细化民营资本发展的红线与底线,进一步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并在法治轨道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在尊重市场规律前提下,引导民营资本在促进就业、增加收入、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总体来看,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需要一整套鼓励、支持、引导的好政策,更需要对政策稳定性、连续性有合理、稳定的预期。而相对于政策,法律制度、法治手段更具有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更可以从根本上保障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健康发展,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应致力于建立长效管用的法律保障,以协调解决我国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作者为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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