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发包人同意的非主体工程有资质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谷昔伟 吕敏
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总承包人将工程整体对外转包、主体工程(钢结构工程除外)对外分包、支解分包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分包工程再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应无争议。但是,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分包事项,分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的情形,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较大。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决定了分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项,对分包人、发包人影响较大,特别是总承包人破产时,将产生极不合理的结果。因此,该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不宜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非主体工程有资质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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