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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证成与适用

周化冰

 

  追缴是刑事法律中适用频次较高的一种涉案财物处理措施,在剥夺犯罪行为人非法收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有组织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程序中,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常因违法所得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而陷入尴尬状态:一方面,违法所得已无从执行;另一方面执行合法财产则无直接法律依据。对此,司法实践中常常在违法所得价值范围内对犯罪行为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执行,如此便引发了对执行合法性的质疑。本文尝试对该质疑进行回应,对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就其适用提出建议。

一、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合法性证成

 

  有组织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程序中,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模式,虽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实则并未完全无法律依据,亦符合相关文件的司法精神。

 

  (一)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具有相关法律依据

 

  目前,有组织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程序中,当刑事判决仅判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而在执行中发现违法所得已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情况下,能否追缴犯罪行为人的等值合法财产这一问题,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此时可以参照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执行。而在民事执行案件办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等规定,原物(特定物)已毁损、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办理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程序中,如果违法所得已追缴不能,可参照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转而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等值合法财产,此种做法具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二)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符合相关司法文件精神

 

  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强制执行犯罪分子其他合法财产的精神在相关法律文件、司法文件中均有所体现。首先,在21世纪初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1条第5款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2条中,均有关于等值追缴的相关规定。此时,国际通行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可执行等值财产”的模式已引入了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也体现了对等值追缴模式的适用。例如,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2019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中均有关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的规定,明确了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模式在黑恶案件领域的运用。又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5条第2款亦明确了上述规则,将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追缴等值财产的模式进一步拓展到了成品油走私犯罪的案件中。再次,2021年《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明确:“追缴涉案财物以追缴原物为原则,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应当追缴转化后的财物;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又将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规则拓展到党内法规之中。2021年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也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规则。

 

  上述规定,虽未站在基本法的高度对等值追缴的规则作出普适性的规定,但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模式在上述法律司法文件的脉络中得到更加普遍的运用,为解决追缴不能时的执行困境提供了可行路径。

 

二、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合理性证成

 

  将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模式拓展适用到各类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执行之中,既有法律上的合法性,更有公正正义追求之中的合理性,是实现“公正与效率”法治追求的应有之义。

 

  (一)符合“任何人不得从犯罪中获利”的普世理念

 

  “任何人不能从犯罪中获利”是一项普世的正义理念、正义法则,无论是出于公正的价值考量还是基于预防犯罪的实务需求,该项正义法则均不证自明。在违法所得已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时,如不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等值追缴,则会导致不法利益并未彻底剥夺,甚至会出现“一人犯罪,全家享福”的不良现象,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而且对于司法权威也是巨大损害。

 

  (二)符合“彻底剥夺不法利益”的涉案财产处置理念

 

  刑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一般追缴原则上以违法所得、犯罪工具和违禁品等涉案财产为处置对象,当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或者灭失时,一般追缴无法继续,导致行为人已经享受、挥霍、转移的不法利益无法彻底剥夺。显然,若仅以现存的涉案财产为追缴、没收的处置对象,无异于鼓励犯罪行为人大肆挥霍、设法转移隐匿涉案财产,从而架空追缴、没收制度。等值追缴规则,旨在堵塞犯罪行为人通过转移、掩饰、毁灭、混同等手段使不法财产逃避没收的途径,符合“彻底剥夺不法利益”的涉案财产处置理念,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三)符合实质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应当公平的执行,不应因违法所得被挥霍、转让或灭失而搁置甚至终止,只有合法财产可成为追缴不能时的执行对象,方有利于法律实施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在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或者不够细化时,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使办案结论合乎法律规定,还要注重从目的解释角度出发确保办案结果取得正向的社会效果。在违法所得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如果因此而搁置甚至终止执行,而对犯罪行为人其他财产置之不理,则显然有违公平执行,更不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此时,追缴其等值价款财物方是坚持实质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三、追缴等值财产执行措施的适用

 

  等值追缴作为在违法所得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情况下的替代补充执行方式,因缺乏直接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拓展适用时需要严格把握各项适用条件。

 

  (一)以违法所得追缴不能为前提

 

  正如《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首先声明的立场:“追缴涉案财物以追缴原物为原则”,本文所持拓展适用等值追缴模式亦只是违法所得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情况下的替代补充执行方式,必须以“违法所得追缴不能”为前提。这里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能”主要是指违法所得被挥霍、转让或灭失的情况,对其把握可参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涉案财产追缴没收不能的法定事由,即在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情况下,方可以追缴犯罪行为人等值的合法财产,如果违法所得的现存状态不满足上述条件,只是暂时存在执行障碍等情况,仍具有追缴的可能,则不宜执行犯罪行为人其他等值财产,否则会使得执行机关怠于查找并处置违法所得,不利于精准执行违法所得,甚至产生公权力不当侵害公民财产权等私权之嫌。

 

  (二)以“有相应证据证明”为标准

 

  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在明确追缴等值财产规则之前,均有关于“有证据证明”的明确表述,即追缴不能的情形必须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虽然反有组织犯罪法删除了以往文件中“有证据证明”的表述,但等值追缴规则的适用关乎行为人合法财产的剥夺与否,在拓展适用时需要慎重而为,如此方有利于督促执行部门积极采取一切措施查找涉案财产的下落,避免因“等值追缴”规则的存在而怠于查找涉案财产。

 

  (三)以“等值追缴”为限度

 

  “等值追缴”顾名思义,就是需要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追缴上限,这是该规则适用的正当性边界。具体而言,当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作为剥夺犯罪行为人财产权的公法行为,应遵循比例原则要求,追缴数额必须以所得不法利益的范围为界限,如果能够准确计算等值财产追缴标的价额,那么以该价额为限即可;如果无法准确计算,仅能通过评估等方式得到一个大致的价款范围,则应当按照“就低不就高”的标准进行认定,否则可能造成对公民财产权利的损害。另外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原则,等值追缴过程中,如果会对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的最低限度生活产生影响,则应当予以酌情减轻,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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