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磋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本案中,关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乙能否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之一种,双方已通过微信沟通对全部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且乙已支付定金10万元,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配合乙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以签订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书上签名之前,甲有权反悔,案涉合同并未成立。但甲存在缔约过失,应赔偿乙的信赖利益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成立的是预约合同,双方约定将要签订的合同书才是本约合同。甲拒绝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相东 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源自网络)
发布时间: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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