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界定
刘玉敏 李靓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特定时间段内,非频繁且非定期地进行应税交易或活动。此处“不经常”为相对概念,具体频率可能因地区差异、行业特性及税务部门的解释而有所不同。应税行为主要包括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等行为。这些行为将产生税收义务,需依据相关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例如,某通讯公司于1999年12月23日登记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通讯工程安装、维修、机房场地维修等业务。2020年第三季度,通讯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收入6571625元,该笔收入系其经营业务内实施通讯工程完工后取得。2021年7月13日,开具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057749元。因某通讯公司在2020年第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额超过了500万元,不再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条件,通讯公司无法继续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税费。
笔者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公民的义务。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是国家扶持小规模企业发展的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能否适用应依据法律及相关政策予以审查认定。具体如下: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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