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
黄波 高蒙蒙
未成年人犯罪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并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趋势。如何通过科学手段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并不再犯罪,成为各国司法政策的关注重点。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是指对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涉罪未成年人,采取监督、教育和心理辅导等非监禁性措施,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顺利回归社会。域外各国在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中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具有代表性,现对其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予以介绍。
英国:注重多机构协作
英国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公元940年,当时的法律规定,对15岁死刑犯采取委托僧侣监督的方式,若其再犯则执行原判。这种初步的监督和矫正方式奠定了英国少年司法体系的基础。《1908年儿童法》规定成立少年法庭,首次给予未成年人专门的司法保护,并强调以教育代替惩罚。1998年,英国颁布《犯罪与扰乱秩序法》,明确了如何通过社会观护来实现防止儿童和青少年犯罪的目标,并专门设立青少年犯罪工作机构——青少年司法委员会和青少年犯罪小组,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
注重多机构协作是英国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显著特征。青少年司法委员会承担宏观管理职责,成员一般由内政大臣任命,该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审查青少年犯罪小组的工作情况、向内政大臣提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建议以及推广观护经验等。青少年犯罪小组实际承担观护职责,它将教育、社会服务、司法等多个职能部门的资源整合在一起,通过跨部门合作促进观护工作专业化。两个机构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开展观护工作。
在英国,除犯谋杀罪以外的涉罪未成年人均适用社会观护制度。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英国提供了多种类型的观护措施,如“行为计划令”要求未成年人定期参与行为评估和训练;“监护中心令”要求未成年人在指定的监护中心参加课程学习、接受训练,强调通过教育和技能培训来改变其行为;“社区服务令”要求未成年人进行一定工时的社区劳动以弥补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具体时间根据案件严重程度判定。此外,对于有药物依赖、酒精依赖或精神障碍的未成年人,则要求他们接受相应的治疗。这些措施旨在更好地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并改善其行为,避免单纯的惩罚性处理,以此帮助他们重回社会。
美国:强调地方化与个性化
美国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可追溯至19世纪。约翰·奥古斯都被誉为美国观护制度的先驱,他以保证人的身份请求暂缓起诉,对一名犯罪的酗酒者实施监督。这种方式受到了当时社会的广泛认可,逐渐成为处理案件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马萨诸塞州率先制定了有关社会观护的法案,逐步推动社会观护制度向全国普及。1899年,伊利诺伊州成立了美国第一个少年法院并于同年出台《少年法院法》,该法明确规定设立少年法院,通过少年法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干预、审理和社会观护。截至2002年,美国大多数州都设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该制度已成为美国少年法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首选方式。
美国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在执行标准和结构上呈现出地方化与个性化特征。每个州根据当地的法律文化、社会背景和犯罪状况设定了不同的观护年龄限制。如纽约州规定只有年满7岁的未成年人才能适用社会观护制度,佛蒙特州则将这一门槛提高到10岁。此外,美国社会观护制度并没有统一的实施模式,而是根据地方的法律和行政架构灵活安排。如一些州的观护工作由地方法院或州法院的行政部门负责,另一些州则采取司法与行政相结合的模式。虽然各州之间的具体法律和实施细则不同,但核心目标都是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适应社会、改正不良行为并降低再犯率。
在美国,法院和观护官通常会对每个适用社会观护制度的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评估,了解其背景、家庭环境、学校表现等,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矫正和监督计划。这些计划通常包括心理健康咨询、药物检测、社区服务等措施。同时,未成年人在观护期间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如不得与品行不端的人接触、按时向观护官报告个人情况等。观护期满后,法院会根据未成年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继续延长观护期、转为其他措施或结案。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新的支持性措施被引入观护体系,在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和减少再犯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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