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犯罪获利本质确定违法所得
涂龙科 陆军豪
司法实践中,证券犯罪违法所得的具体认定标准一直存在争议,无法科学、准确地认定违法所得会导致刑法在打击该类犯罪时面临合理性质疑。目前,证券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处罚或案发前,行为人已卖出股票的,以实际获利计算违法所得;另一种是在案发或处罚前尚未卖出股票的,按照拟制价格计算违法所得,通过设定基准日计算基准价格。然而,这两种方法在处理复杂证券犯罪案件时均存在不足之处:其一是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没有排除其他正常的市场影响因素导致的股价变化。证券市场瞬息万变,经济环境、宏观政策调控等诸多因素都会干扰、覆盖行为人对市场的影响。其二是具体的计算标准不统一。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虽然对典型证券犯罪的具体行为有着详尽的规定,但缺乏对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
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证券犯罪获利的本质,对证券犯罪的违法所得认定进行理论完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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