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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文书的变革:从形式规范到价值引领

袁春湘 刘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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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诉讼文书是司法活动的载体,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是司法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起诉状和判决书连接着诉讼活动始与终,是法律/诉讼文书的核心,本文拟聚焦起诉状和判决书,以大历史的视角溯源与观察我国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进程,尤其是清末以来的变革,试图揭示其特点、规律以及对当下的启示。

 

  一、我国古代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程度不高

 

  一是由于我国古代以血缘宗法制和家长制司法为主要特征的文化传统,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传统体制,加上无讼、厌讼、息讼的传统法律文化影响,诉讼活动不多而且缺乏专门化和专业性,导致法律/诉讼文书种类偏少。不仅如此,清末以前的法律/诉讼文书从形式到内容没有大的变化,既缺少相对独立和统一的格式,也缺乏相对固定的要素和逻辑顺序。例如,西周时期青铜器上被发现的“(亻朕)匜铭文”被认为是最早的“判决书”,该铭文判语与清末判词在格式上基本没有大的变化。就判词、“批语”“详文”“看语”来看,虽然它们在清代以前已开始有了一定的程式要求,但直到清代才对它们的格式作出相对完备的要求。尽管如此,这些格式化的判词等也算不上独立完整的判决书。而且由于它们主要出自行政官员或者幕僚之手,主观性、个性化、文学色彩浓厚,多天理人情,重道德教化,少律法辨析。反观域外,早在古罗马时期,诉状、答状和判决书的程式化要求已经相对完备。例如,在程式诉讼时期,按照程式诉讼的要求,当事人的陈述经法官审查认可后制作成程式书状,由此确定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和判决要旨。

 

  二是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尤其是缺乏中央立法层面的规制。学者研究认为我国古代即使有关于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的要求,也多是涉及书写诉状的禁止性规定,如宋明时期仅仅是地方的官府衙门有关于诉状的禁止性规定,即诉状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代的《肖曹遗笔》只是从私人研究角度总结写出好诉状的“十段锦”(十项要领),谈不上是诉状格式的法律规定。唐朝以后开始出现“拟判”,算是对判词的格式化要求,但这只是科举选拔人才考试对“身、言、书、判”的要求,不是对处理实际案件的裁判者制作裁判文书的强制性规定。直到清末由奕劻、沈家本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才开始吸收借鉴国外法律/诉讼文书的实践经验与制度规定,对刑事、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作统一规定,但仍谈不上国家立法层面的强制性规定。

 

  二、清末民国初期我国法律/诉讼文书的近代化转型

 

  清末改制,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包括诉讼程序、法律/诉讼文书的创制和规范等。1907年10月,法部与大理院上奏朝廷,阐明法律/诉讼文书“法定状式”的重要性和不统一不规范的弊端。奏折被批准后,奏折所附《试办诉讼状纸简明章程》生效,成为我国第一部由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诉讼文书进行规范的立法性文件。

 

  《试办诉讼状纸简明章程》规定诉状改革“先从京师办起”,所有京城旧式状纸一律停用,“自行任便用纸写呈者,概不受理”,诉讼状纸的印制机关由中央统一,“每纸定价当十铜圆十枚”等。两年后,晚清政府颁发《筹订状纸通行格式章程》,进一步规范诉状和发卖状纸所得经费的处置等。据说统一售卖诉状的改革灵感来自袁世凯在天津府属审判厅发售法定程式诉状的做法,这对于刚刚成立急需经费保障和地位独立的法部尤显重要,甚至有学者认为这可能是法部颁行《试办诉讼状纸简明章程》和《筹订状纸通行格式章程》的主要目的。当然,这两个文件的颁行实施毕竟拉开了我国法律/诉讼文书近代化改革的序幕。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除规制民事诉状、刑事诉状、上诉状等诉状格式外,还是第一部中央关于规范刑事、民事判词的立法性文件,例如,其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刑事判词和民事判词应具备的定式。《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对判决书、决定书、命令的格式从事项到顺序进行法律规制,近代意义上的“判决书”“决定书”“命令”开始在法律中出现。《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定式及顺序:当事人姓名、住址、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姓名、住址、判语、事实、理由、审判衙门、推事姓名。判决书内容的结构顺序是照搬《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日本民事诉讼法》对判决书的规定模仿于德国,即判决“主文——事实——理由”模式,这一模式一直被民国时期的司法沿用。

 

  1920年北洋政府公布的第一部《诉讼状纸规则》,基本上沿用清末状纸章程的规定,规定了14种状纸。1923年北洋政府公布新的《诉讼状纸规则》,规定了16种状纸格式和相应的发售标准,还赋予了各省增收状费的权力。1927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诉讼状纸规则》,其内容与北洋政府公布的《诉讼状纸规则》基本无异,实施一年后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司法状纸规则》时被废止,后者被认为是近代中国最为成熟和全面的状纸规则。1929年的《司法状纸规则》将诉状简化为刑事诉状和民事诉状两种。

 

  清末民国初期的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背景是经济社会巨大动荡转型,学习借鉴西方列强法律制度,试图融入现代法治文明。虽然这些规范化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由于民主政治的昏聩腐败和阶级立场的局限,不仅没有从实质上推动民主法治的进步,反而成为一些地方搜刮百姓的旗号。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探索

 

  土地革命时期红色政权的法律/诉讼文书受传统法律文化基因的影响,但更多地是受前苏联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影响。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成立后,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为便于开展红色政权的审判工作,司法人民委员部制定了各种法律文书表册样式,包括案卷、审判记录、判决书、传票、拘票、预审记录等十余种,以统一各级裁判部的公文程式。

 

  临时最高法庭成立后,通过发布训令、指示信等方式,对地方裁判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其中包括法律/诉讼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如1932年4月2日,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签发第二号训令进行“条线指导”,指出并纠正江西省裁判部第一、二号判决书中的错误和不当之处,如“以后的判词应有极端明显性、不能稍带含混性”,判决书尾部的审判组织名称应规范,每一案件“宜缮为单独的判决书”,最后要求“中央司法部三月八日司字第一号训令,特颁发判决书、审判记录、传票及案卷的形式共计四种,均应遵照格式处理一切案件”。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及其领导人也逐渐认识到“司法工作是一个专门性质的工作”,边区高等法院陆续公布一些法规和文件规范司法工作。

 

  陕甘宁边区法院的法律/诉讼文书日趋规范化,尤其是裁判文书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这得益于一大批深受外国法学教育、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学教授、法律工作者奔赴陕甘宁边区从事革命司法工作,提高了边区司法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同时,深受司法大众化运动的影响,这一时期裁判文书呈现出通俗易懂、说理充分周详、深入浅出的特点与风格。1942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理的候丁卯与候张氏离婚案的二审判决书,就很有代表性。这种风格对新中国的裁判文书亦产生了深刻影响。

 

  陕甘宁边区时期裁判文书样式编纂等工作已具备相当高的水平。在时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李木庵主持下,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了编撰小组,从1944年5月起,开始进行典型案例的编撰工作,形成《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判案实例括录》《边区高等法院1938年至1944年刑事案件判决书汇编之一》《边区高等法院1946年刑民案件判决书汇集》等案例成果。

 

  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法院建立了一系列诉讼原则和制度,其中包括对判决书宣告及送达的规范、保障当事人上诉权的手续等。这些说明华北人民政权建设作为新政权建设的实验,更加注重司法程序,力图实行正规司法制度、改变司法作风。

 

  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进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诉讼文书的规范化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诉讼文书制度的创制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行政工作。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印发了诉讼用纸格式十九种(另有簿册格式十六种),使各地法院的诉讼用纸有了一个初步统一的规定。1956年3月20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重新规定“诉讼用纸格式(样本)”的函——附:诉讼用纸格式(样本)》,重新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的诉讼用纸格式31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诉讼用纸格式25种。1957年12月16日司法部又印发了《关于修改和印发“诉讼用纸格式”的通知——附:诉讼用纸格式》,最后正式制定用纸格式33种。

 

  从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开始,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结构出现变化的迹象,即正文部分除既有的“结论(判决结果)——事实——理由”之外,还出现“事实——理由——结论(判决结果)”的结构。6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改进审判文书的文风的问题》中明确提出,裁判文书必须做到叙述事实简明清楚,特别是把关键问题交代清楚;判断事实的观点正确,态度鲜明,理由充分,引用政策法律恰当;使用语言文字确切精炼,通俗易懂(不用方言土语),标点符号也用得正确,使识字的人一看就懂,读起来能使不识字的人听懂。1980年7月21日司法部印发《关于下发诉讼文书样式(试用)的通知——附:诉讼文书样式(试用)》,共规定8类64种诉讼文书样式。后来司法部职能调整,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包括诉讼文书样式的制发),例如,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经济庭为贯彻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了民事诉讼文书70种样式。

 

  第二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诉讼文书制度蓬勃发展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同时,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提上日程,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进入新阶段。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共计14类314种诉讼文书样式,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为配合刑事诉讼法修改,199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删除了不再使用的8种刑事诉讼文书,新增了53种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文书的样式和制作提出了统一要求。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三阶段是新时代以来深化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在法律/诉讼文书改革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努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融入审判执行活动,法律/诉讼文书的发展已经从形式规范升华到价值引领的新境界。

 

  以行政诉讼文书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2015年4月,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共132个文书样式,以规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指导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新裁判文书样式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让案件审理和裁判更加针对争议焦点,重视通过证据交换和庭前准备程序确定当事人无争议的问题,更加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制作的所有裁定书和判决书,都要求以附录方式明确裁判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以法律/诉讼文书发挥诉讼程序制度价值功能。如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这次诉讼文书改革最突出的亮点,一是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二是提出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要求,说理应当做到繁简得当。三是明确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标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设计了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的简单裁判文书样式,以便减轻办案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量,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事实上,此前我国有的诉讼文书已高度格式化,如有许多表格式、填空式的文书,都是事先印好,用时填写,便民利民。

 

  以裁判文书说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2013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提出要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目的是通过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说理,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法律/诉讼文书改革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针对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围绕起诉状、答辩状中的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等各项内容,制定表格化、要素式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起诉状文书样式中“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的精准表述进行引导,有利于人民法院快速、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为后续调解、审判工作和定分止争提质增效,保障当事人诉权提供支撑。实践证明,地方法院适用诉状规范化模板审理了大量案件,平均审理时长同比明显缩短。不仅如此,有些法院探索将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要素嵌入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和“一张网”建设,实现示范文本样式自动识别要素并自动回填,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负担。

 

  五、我国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进程的主要特点及启示

 

  综上所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分散到统一、从非格式化到格式化、从规范化到科学化、从纸质化到信息智能化、从注重用纸格式到注重文书样式、从单一功能到多元价值是我国法律/诉讼文书发展的总特点。

 

  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历史进程是我国法律文化转型与发展的结果。法律/诉讼文书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是法治化的内容,也是法治化的结果。上述历史溯源与知识考古表明:没有现代民主法治进步就不可能有法律/诉讼文书文化的进步与繁荣。经过清末变法修律、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承继性更迭与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近代化转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学习借鉴苏俄(联)法制经验,创立了独特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文化,表现在法律/诉讼文书上,呈现出继承传统、借鉴西方和学习苏俄三重性。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法律/诉讼文书修改频次加快,规范化改革与法律修改同步提速并且不断深化,法律/诉讼文书种类越来越齐全和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诉讼文书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诉讼文书从理论、制度、功能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是从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发展历程。法律/诉讼文书的规范化是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是追求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必然结果。具体而言,法律/诉讼文书的规范统一从程序正义上保障了我国传统司法的不平等、不公开、不公正的实质非理性向现代化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转化。从历史上看,传统社会转型带来的是社会关系复杂化,不依靠诉讼活动的程式化、标准化、规范化,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社会矛盾纠纷数量、类型、调处难度的增加。当然,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改革亦是司法自身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其结果有助于提升现代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新时代的人民司法以“如我在诉”的感同身受实现与人民群众共情,以“三个效果”统一实现共赢多赢,所以在法律/诉讼文书规范化的高级阶段,法律/诉讼文书改革更关注各界对司法活动的观察、体验与感受,更注重司法的便捷性、友好性、人性化、智能化,更注重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强化“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意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深化司法公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等,都对法律/诉讼文书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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