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是指引裁判的一盏“明灯” ——读梁上上教授的《利益衡量论》
何建
梁上上教授的著作《利益衡量论》自出版至今一版再版,第三版已经面世了。每当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我总会翻阅此书试图从中寻找启发,它就像一盏为裁判提供指引的“明灯”。这本书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由此法学理论不再显得高处云端,而切实地为具体案件裁判提供了统一连贯的分析方法。
该书围绕概念法学和利益法学展开,就利益衡量理论的起源、发展、存在的问题和现实运用进行讨论,利益衡量已经单独发展出自己特有的理论和方法。梁上上教授不仅站在全球比较法的视角俯瞰,更是立足本土实践,提出利益的层次结构理论命题,丰富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外延。利益法学是世界上最主要的法学流派之一,也是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思维方法。作为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的方法,利益法学具有元理论性,对各部门法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适用于法律解释,而且也能为立法提供指导。利益层次结构的衡量是该书的精华和升华,它不同于传统的利益法学理论,是一种全新的理论和方法。
本书以利益衡量为基本立场构建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本书在对利益法学派发展脉络进行详细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益衡量的必然性,即现代社会是一个动态运动的有机体,法律适用会不断发生变化并呈现新的特征,出现法律漏洞在所难免。当然,这也与法律用语永远难以准确涵括一切现象、立法时的认识与理解能力有限等因素密切相关。司法裁判在填补漏洞的过程中,司法性立法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也许有观点会认为,利益衡量的适用前提使其适用情形非常狭窄,但事实上,异质利益同样可以衡量。只要存在基本共识与妥当程序,在具体情境下依旧游刃有余,如生命利益大于健康利益、生存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等。因此,利益衡量具有必然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如何形成更具操作性的衡量方法是利益衡量的关键。梁上上教授在书中给出了清晰的答案,即当我们处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或者缺少具体法律规范的案件时,要对做出的裁判结论进行实质正义衡量,通过对当事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四方面的利益评价和立体比较,找到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所在。
当事人利益和群体利益自然是针尖对麦芒,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评价是利益衡量的关键。制度利益指向一项法律制度所固有的根本利益。正如梁上上教授所言“某一法律制度本身所追求或所凝固的制度利益是其核心价值,深刻地影响着该制度的生存与发展。”制度利益不是模糊的,而是可以细化为一般制度利益和具体制度利益。从平行关系来看,可以分辨两个或两个以上并列制度所固有的特殊制度利益,如民事租赁与商事租赁都属于租赁制度,但却有着不同的制度利益。在利益衡量时,制度利益应当充分铺陈,以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作为评判基准,在复数的制度利益中一定要选择妥当的制度,避免适用时误入歧途。不过,在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时,制度利益可能已经落后,需要以社会公共利益加以动态牵引,紧密结合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权衡。尤其要注意的是,利益衡量存在具体界碑,法外空间不能进行衡量,且要在妥当的制度与同一法律关系中进行利益层次的展开与判断。至此,梁上上教授以连贯的方法和缜密的论证,为利益衡量论在司法过程中如何运用提供了清晰可循的方案。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必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司法裁判的依据越清晰明确,越能为解决当事人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与促进社会进步提供有力支撑。但是,由于法律语言本身的开放性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两难抉择的案件仍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不一定争议金额巨大,却是反映了法律制度难以涵摄的生活细微之处,对当事人利益具有极其显著的影响。比如,在笔者曾审理的一起相邻方诉幼儿园拆除烟囱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幼儿园的烟囱每天早上和中午会飘出油烟味,烟囱正对着他家,不符合敏感建筑物规定的烟囱高度,影响了他的呼吸健康,要求排除妨碍。虽然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但是法院到底支持拆还是不拆?怎样才是公平合理?很难予以取舍。无论裁判结果如何,都需要进行释法析理。该案当时充分借鉴和运用利益衡量方法,通过对当事人利益、周围小区居民群体利益、建筑规范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权衡和比较,最终判决幼儿园将楼顶的建筑物烟囱加高0.8米,使得双方之间长达三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彻底化解。准此以言,《利益衡量论》也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能动履职以及如何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事实上,类似的案件情景很多,都是老百姓日常所关注的场景。如住户在自己家门口或者窗内安装摄像头,但却能摄录邻居家进出人员的信息等,财产权与隐私权之间到底如何取舍、公共过道与私生活空间的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界限,还有诸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低楼层业主与高楼层业主之间的不同诉求,这些对于当事人权益影响都很大,但以利益衡量论加以分析,问题变得相对简单,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不同价值位阶、业主表决权行使与老年人、残疾人特殊群体利益保护构成了利益衡量的基本出发点。
总之,《利益衡量论》一书是我国法律方法领域的重大创新,不仅在理论上对法律方法理论有重要贡献,而且在法治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抽丝剥茧似的利益结构与衡量方法,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基于此,笔者真诚地将梁上上教授的《利益衡量论》推荐给各位读者,期待利益衡量理论在新时代不断精进与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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