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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调解的法律地位

谢广汉

  近年来,调解在葡萄牙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其法律框架不断完善,现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手段。葡萄牙调解员资格认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体现了该国对调解员资格的重视,也为调解活动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调解的法律框架

 

  1999年5月4日颁布的第146/99号法令建立了消费者纠纷法外解决程序自愿登记制度,涵盖调解服务。2000年12月22日颁布的第328/2000号法令补充了该制度,批准了建立调解服务、冲突解决委员会等非司法解决消费者争议程序的实体登记条例。这一系列立法表明葡萄牙政府旨在通过调解机制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并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1999年8月28日生效的第133/99号法律,将调解引入民事监护事务,规定法官可以批准公共服务或私人调解机构的介入。这一立法体现了葡萄牙法律界对调解在复杂民事纠纷中发挥作用的认可,并为解决家庭纠纷提供了更人性化、更灵活的途径。

 

  2009年6月29日生效的第29/2009号法律,是葡萄牙调解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律将调解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

 

  2013年4月19日生效的《民商事调解法》全面规范调解制度,并对公共调解领域的机构设置、执法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国家干预程度的不同,葡萄牙的调解可分为公共调解和私人调解。公共调解由国家促进和规范,旨在提高效率、平衡资源管理,通常由国家全部或部分资助。而私人调解则由私人自发进行,与公共司法行政无关,国家干预限制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内,以方便各方当事人。

 

  2002年,葡萄牙司法部设立替代性纠纷解决办公室,从中央政府层面上对全国调解、仲裁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设置和完善调解制度以确保民众及时得到法律救济;建立、推广和普及调解、和解和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并提供相应支持;促进仲裁中心、治安法院和调解制度的建立,并为其提供支持。

 

证券市场争议调解制度的设立

 

  1999年11月13日颁布的第486/99号法令,首次引入了证券市场争议调解制度,旨在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快速、公正且免费的争议解决机制。该制度由葡萄牙证券市场委员会负责建立。2007年10月31日颁布的第357-A/2007号法令,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更多类型的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争议。

 

  《有价证券法典》对调解的原则、保密性、调解员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均作了规定:调解必须遵守公正、快速和免费的原则,以确保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并降低争议解决成本。调解必须保密,以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可以尝试调解或向当事人提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引导双方协商,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双方达成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司法外和解的性质,赋予协议法律效力,使之具有强制执行力,从而有效地解决争议。

 

  葡萄牙证券市场争议调解制度的建立,是葡萄牙法律体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该制度通过明确的程序规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市场发展。

 

治安法院的设立与调解

 

  葡萄牙议会于2001年颁布的《治安法院法》建立了调解制度,并逐渐形成了一套以小额纠纷调解为主,涉及劳动、家事、刑事等领域的调解制度。2001年设立的治安法院旨在通过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为商事纠纷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经济的解决途径,标志着该国调解法律化向前迈出了一大步。目前葡萄牙全国共设有78个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调解是一种私人间的、非正式的、秘密的、自愿的并且具有非诉讼性质的纠纷解决程序。在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协助下,通过积极、直接的参与,以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治安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集中在诉讼价值不超过15000欧元的民商事案件,但涉及家庭法、继承法和劳动法问题的诉讼除外。其管辖范围是:债务履行方面的争议;房产业主权利和义务;业主之间纠纷;共同财产的索赔、占有、取得时效、继承和分割;共同所有权、地上权、用益权、使用和居住的使用权和管理以及定期居住的物权;都市不动产租赁的争议;涉及合同和非合同的民事责任;民商事合同争议等。

 

  治安法院的设立体现了葡萄牙对调解的重视,其程序遵循简单、充分、非正式、口头和节约原则,并规定每个治安法院都必须提供调解服务。

 

  治安法院的调解程序以和解为目的,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参与:冲突双方必须自愿参与调解,司法部才会指派调解员介入。调解员的任务是引导双方寻找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而非强制解决争议。2.调解失败后的后续处理: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案件将移交至治安法院进行审理。法院会再次尝试调解,并提出解决争端的方案。若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3.公平透明的审判流程:在审判过程中,双方都将获得公平的听证机会,并有机会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治安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决。4.裁决的效力:治安法院的裁决与正式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任何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满,且争议金额超过2500欧元,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诉。5.和解协议的效力:在调解阶段经治安法院批准达成的协议,与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6.全年无休的运作机制:治安法院全年无休,以确保司法服务的持续性。

 

  治安法院的收费标准以透明、合理为原则,并提供法律援助,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一次性费用为70欧元,由败诉方承担。

 

  除治安法院外,葡萄牙还有40多个调解机构,这些机构的服务范围涵盖多个领域,例如商事纠纷、消费争议、公共合同争议等,由此构成了葡萄牙完善的争议解决体系。

 

调解员资格认证体系

 

  葡萄牙调解员资格认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体现了该国对调解员资格的重视,也为调解活动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葡萄牙调解员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由以下法律文件构成:第9/2009号法律明确了调解员必须具备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第13.140/2015号法律要求调解员必须持有高等教育课程毕业证书,且毕业时间至少两年。第344/ 2013号法令规定了商业复苏调解员要完成由司法部认证的培训课程。第345/2013号法令对培训冲突调解课程的实体进行认证的规则和程序作了规定,旨在确保培训质量,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第29/2013号法律将《欧洲调解员行为守则》的道德和义务标准引入葡萄牙调解体系,进一步提升了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作者为世界体育大学校长)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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