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萌
位于江西省婺源县李坑村的申明亭的设置,体现了明初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而今,它依然是当地村民协商议事、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场所。 资料图片
《教民榜文》。资料图片
(一)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有一份《祁门十西都解决重复典卖文书》,文书中记载了一起由一地多卖引发的纠纷。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十西都谢应祥、永祥、胜员等,曾于永乐二十年及二十二年间月日不等,二契将承祖本都七保吴坑口,系经理唐字一千九百五十八号山地三亩三角,东至降,西、北溪,南至堨头,立契出卖与谢则成名下,收价了毕。后有兄谢荣祥复将前项山地内取一半,卖与本部谢希升名下。今有谢则成男谢振安得知,具词投告本都老人。”在永乐二十年(1422年)和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谢应祥、谢永祥和谢胜员等人将一块山地卖给谢则成,双方签订契约并履行完毕。之后,谢应祥的兄长谢荣祥将前述山地的一半又重复卖给了谢希升。谢则成的儿子谢振安知道此事之后,便投告“本都老人”谢尹奋。 由此可见,在双方发生矛盾时,民众首先想到的是向“本都老人”“具词投告”,而不是直接到官府提起诉讼。这不仅说明当时民间有着无讼的传统,也从侧面说明调解是民众更青睐的纠纷解决方式。 该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是:“蒙拘出二家文契参看,果系重复,蒙老人着令谢荣祥等出备原价,于后买人谢希升名下取赎前项山地。其希升除当将原买荣祥等文契扯毁外,写还退契乙纸。”“老人”首先查看了两家签订的契约,发现的确存在重复买卖的情况。因此,裁定谢荣祥将钱款退还给买地人,从谢希升处赎回前述山地。谢希升除了撕毁原购地契约,还应当出具一份退契文书给谢荣祥,由谢荣祥转交给谢振安作为凭证。 从文中“令”“退契”等词可以看出,“老人”调解比普通的民间调解更正式,属于“理判式”的调解。也可以看出,“老人”在解决争端时,其权威不仅来自自身的威望,同样也得益于国家制度的支持。 该纠纷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化解。“自今凭众议写文书,付与谢振安照证之后,一听振安照依伊父谢则成永乐二十年、二十二年二契原买前项山地,永远管业为始。荣祥、应祥等即无异言争竞,如有异言争竞,一听赍此文赴官理治,仍依此文为始。今恐无凭,立此文书为用。”自即日起,经大家商议写下这份调解文书,并交给谢振安作为证据。谢振安可依照其父谢则成于永乐二十年、二十二年所立的两份契约,对前述山地进行永久管业。谢荣祥、谢应祥等人不得再有异议或争议,若有人提出异议或争议,谢振安有权拿着这份文书去官府处理此事,并且官府将依据这份文书作出裁决。为了防止以后出现争议,特立此文书为证。落款除了有当事人谢应祥、谢荣祥等五人外,还有“见人”谢从政、谢能静、李宗益等五人,最后是“理判老人谢尹奋”。 经“老人”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纠纷在当天化解。这与百姓去官府诉讼相比,有着极高的效率,且不会影响百姓日常生产活动。相较于距离较远的官府,调解全程都有当地民众的参与,他们对当事人的性格及本地的风俗习惯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更有可能达成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二) 无讼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瑰宝,它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并彰显着中华民族对和谐与和睦的追求。孔子首次阐述了无讼的理念,他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在表明,尽管他审理案件的方式与他人无异,但他的终极目标是减少诉讼和争端。道家哲学中也提倡“无为而治”,主张顺应自然规律,以及“使民不争”,强调不与人争斗。重刑罚的法家也提出了“以刑去刑”的观点,其目的亦在于减少社会纷争。 徽州文书是历史上徽州人在生活与生产中形成的原始凭据、记录,是徽州历史的真实反映。文书中记载了众多案件,这些记录反映了徽州人在处理纠纷时对调解方式的偏好,也充分体现了无讼的思想及实践。此外,徽州文书记载的还有《凌姓争山约》中里长汪天奎埋石为界,经调解促成双方议定合同;《五都胡乞保立还文书》中“老人”谢福出面说和,经调解解决纠纷,胡乞保承诺日后不再私自盗葬等案件。 在商业活动蓬勃发展的明代徽州地区,大多数纷争如“一地多卖案”所示,依然能通过调解这种高效的方式得到妥善处理。即便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决定将案件提交给官府,调解机制仍然贯穿于诉讼过程之中,甚至在诉讼结束后也发挥作用。 无讼既不是禁止百姓打官司,也不是不处理诉讼,而是以情、理、法等多种手段,将矛盾在源头化解,以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无讼既是国家制度追求的目标,也是民众面对纷争时的固有思维。明代统治者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思想,洪武五年(1372年),为了解决乡县纠纷,官府设置了申明亭,亭内定期公布过错之人的姓名和行为,德高望重的“老人”在亭内对争讼小事进行调解。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教民榜文》颁行,这是统治者为预防和处理民间细微争纷,减少民间诉讼而颁行的专门法律。其第一条便规定纷争小事不许动辄告官,应先由里甲、老人调解理断:“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 “一地多卖案”体现了明代统治者所推崇的制度效果,同时也是明代无讼思想的典型实践。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不仅统治阶层倡导就地解决争端,百姓也倾向于选择便捷和高效的调解途径来处理纠纷。 (三) 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所言:“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与耗时费力的诉讼相比,民众更倾向于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以此来维护社会和生产关系的稳定。 无讼思想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土壤。从“引礼入律”到“礼法结合”,中国传统法律不仅需要维持社会秩序,还要“申明教化”,以实现和谐稳定的价值追求。中华民族历来是崇尚“和谐”、倡导“和为贵”的民族。无讼不仅维护了人际关系,还有效解决了纠纷。中华法制文明以仁恕为本,无讼思想是中华法理数千年智慧的结晶,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无讼思想为民间矛盾的解决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现代,无讼思想继续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充满中国智慧的方案。(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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