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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角色、规模与伦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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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佳铭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各位老师从高屋建瓴的高度,去讲律师的规模控制与角色定位问题,让我受益匪浅。今天我是在场的唯一一位专职律师,那么我就从一线辩护律师的观察和思考,来谈谈我的感受,请各位老师指正。

律师的角色定位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律师角色的定位。不管是辩护律师还是民商事律师,他的角色定位应当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就存在错位。

(一)律师配合司法机关走诉讼流程

这在刑辩中体现得比较明显。我举个例子,这是我自己参加的一个涉恶的案件,我是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第一被告人是没有认罪认罚的,但是其他很多的被告人都认罪认罚了,在庭审的过程中,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就当庭把卷宗中不真实的情况都讲出来了。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首先跳出来的是他的辩护律师,直接和他的当事人说,你要记住你是认罪认罚的,如果说你还说这些东西,就取消你的认罪认罚,当时法庭上就炸了,家属直接说你到底是我的辩护律师,还是公诉人。所以说看到这一个场景,还是感觉挺悲哀的,辩护律师到底是做什么的?如果没有想清楚这个问题,也就是律师的定位,怎么赢得当事人和家属的认可。这是我在审判的场景中比较直接的感受。

(二)律师服务意识不够

律师服务意识欠缺也是一大问题。身处市场经济,律师收取当事人或家属支付的律师费,就应凭借专业法律服务制衡公诉机关,助力法院兼听双方观点、公正裁决。唯有全心服务当事人,法官才得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避免信息失衡但是在我执业的过程中,服务意识不够有几个代表性的现象。

第一个现象是不给起诉书。我很奇怪律师为什么不给家属起诉书,我还跟当地律师沟通过,当地律师说不能给,给了之后会被追究责任。哪一个法律规定,不能给家属起诉书。起诉书是公开的,如果说我的老公犯罪了,我作为他的妻子,我都不知道国家指控他什么罪行,我作为一个家属情何以堪。

第二个现象是家属不要问案情。家属说我的老公到底是什么事,律师说,你不是当事人,不要问案情,怎么辩护你又不懂,不要问我,你在法庭上听我怎么说就行。这些都是我在现场听到的说法。

第三个突出问题是律师不尊重当事人意愿,这在认罪认罚环节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少当事人坚称自身有冤情,可律师往往上来就告诫:“你要是不认罪认罚,便会遭到重判。”我曾与一位当地律师合作办案,案子本身存在诸多争议点。我向当事人耐心阐释辩护思路,从法律层面剖析案件辩点时,那位当地律师却不停给当事人灌输:“你北京的律师说的没用,只能认罪认罚。” 当事人不堪其扰,最终情绪崩溃,要求两位律师统一意见,然而分歧依旧存在。我只好告知当事人,两位律师的意见都可参考,最终抉择还得他自己拿。这种局面对于当事人极不公平,律师若不能给出客观意见,当事人又该如何决策?称职的律师理应基于事实指出证据漏洞,从法律维度说明案件定性问题,向当事人清晰呈现认罪、不认罪各自对应的后果,将客观情况全盘托出,让当事人自主权衡定夺,而非简单粗暴地要求当事人认罪认罚。上述现象揭示出律师角色的严重错位,仿佛他们下意识将自身定位成服务司法机关,忘却了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律师的本职是服务当事人。说白了,谁付律师费,律师就该为谁发声,话语有无道理,自有法官裁断。务必得有人站在当事人立场说话,法官才能掌握全面信息,进而作出公正判决,这归根结底还是律师服务意识的关键问题。

借此契机,深入探讨一下认罪认罚程序中的问题。在这一程序里,律师角色的错位十分显著。先看制度设计层面,法律规定认罪认罚协商环节,律师并不在场,仅由公诉人与当事人商讨刑期,到签署具结书时,律师才现身。这就存在隐患,倘若公诉人在协商时误导当事人,彼时现场没有律师提供正确信息,当事人受误导作出认罪认罚决定后,律师再来签署具结书,这不相当于让律师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内容背书吗?如此,律师又怎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再谈现实困境,当下办案机关对认罪认罚设有比例要求,在此背景下,律师群体,尤其是地方律师,承受着来自公诉机关的巨大压力,常被迫劝当事人认罪认罚。这种压力之下,律师难以向当事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服务。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提升司法效率,可倘若缺失基本的公正,效率便成了无本之木。这正是我从诸多司法实践现象中得出的深刻反思。

律师的规模控制

再讲第二个问题,律师的规模控制其实是一个很宏观的问题,刚刚几位老师都讲得很好,我认为律师的规模应当与市场需求相适应,那么这是一个很宏观的问题,我没有发言权,但是怎么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律师市场,我想谈一谈自己的感受,讲一讲两类法律服务的新现象。

(一)营造良性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

一类是网推所。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有一类叫做网推所,这种律师事务所承接案件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的推荐,是公司化的,在网推所里面,有一类角色是没有律师资格的,没有律师教育背景的,这类人就是市场销售人员,一方面他们和互联网的公司合作,互联网公司把这些客户带到律所之后,由销售人员来和他们谈案子,销售人员不懂法,只要把单签进来,能够提成,就不顾事实和法律,给当事人承诺。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网推所有大量的案件,当事人都是支付能力比较差的,并且数额很小。这就只能通过数量来盈利,比如说一个案子可能就收了几千块钱。这种业务的类型,迫使他们招了很多律师,不管办案的质量,产生大量的投诉。那么针对这种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类型,律师行业管理怎么去规范它,这是第一类现象。

另一类是法律服务公司。这种法律服务公司并不需要法律服务背景,经过工商局的登记就可以认证,比如公司几万人,只需要几个人有律师资格就行,其他人都可以没有。但是对老百姓来说,冠以法律咨询服务的名义,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人都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这就会导致当事人对这些人的期待和他们真正做的事情之间,有很大的差距,严重地破坏了律师的职业形象。不管是律协还是司法局,相应的管理一定要跟上时代的发展,互联网发展会带来很多的问题,怎么去规范这些新的现象,保证服务质量,这可能是比规模更重要的一个问题。

(二)质量

规模控制我讲的第二个问题是说质量。我讲几个方面,第一方面就是法学教育。除了刚才各位老师所提到的,现在的高校,不管是什么样的大学,都开设法学院,也不管有没有师资,有没有其他的资源,反正一窝蜂上,这就是怎么提高法学教育门槛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是高校的理论教育跟不上当下司法实践。从诉讼角度来说,互联网犯罪增设帮信罪,其大规模扩张处罚范围的必要性值得商榷。犯帮信罪的很多是年轻人,过早将他们划入犯罪圈,对个人成长不利,还浪费社会人力资源。另外,单位犯罪也存在问题,公司爆雷后,把所有理财顾问都当作单位犯罪责任主体来追究,那单位犯罪的范围该怎么划?传统单位犯罪和互联网单位犯罪有无本质区别?理论若不紧跟实践,不反思、不修改,司法效果就会受影响。

考了法考的人只接受了法学理论教育,刑辩律师的会见、阅卷、取证这些职业技能,没人教。这使得新手律师在司法实践里常犯低级错误。我之前跟一个当地律师取证,他上来就提被告人的供述,这其实是串供。取证该问证人看到、听到什么,不能说被告口供内容。他被我制止时还很诧异,因为读书时没人教他取证。在法国,法学生毕业后要读一到两年职业课程;英国有老律师带新律师实习。在我国,这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也不用考核,律师从法学院到律所执业,实践与理论教育差距大。律所招很多在校生,我感受颇深,在中国律师大规模扩张时,很少有律所培养年轻律师,招来就干活,实践教育缺失,办案质量也有问题。

律师职业伦理

第三个问题,是许老师的专门研究领域:律师职业伦理,我不知道政法大学是不是有这门课,可能是因为我执业比较早,我们当时上课的时候是没有这门课。我先讲一个问题,就是律师与媒体的关系。

刑辩律师其实体现得最明显,只要有名气,就能拿大案子,就能够收费很高。所以刑辩律师就在媒体上面不惜代价并且不遗余力,但是法律上面或者说行业规范上面,什么样的案子可以上媒体,如果能够在媒体上披露,那么披露的力度有多大?现在的问题,媒体其实是监督司法的,很多的案子未结就可以在中央电视台报道,未判先有结论,但是律师对于未结的案件是不能披露的,这种披露是不对称、不对等、双标的。但是,完全不让媒体报道无法保证司法公正,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反面的问题,律师利用自媒体去做宣传的时候,是不是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不愿意把这个案子披露出来,律师披露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律师不能大肆炒作。从当事人的角度上来讲,这是他的隐私。而且不管怎么样,尤其是公众人物,随意报道的话会带来很多负面的问题,尤其是案情中间涉及一些细节。昨天有一个记者采访我,向我提问,就说是刑讯逼供,我问刑讯逼供的结论是怎么来的?他说有律师就这么说的,我说我是参与过这个案件的,我没有看到一个结论说是刑讯逼供。律师在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官方的或者是专业的依据的情况下,不能够对媒体擅自下结论。这反映的问题是律师与媒体合作,底线到底在哪里?面对昨天的采访,我就一再讲,我说你应当去问调查机关的结论是什么,因为我也没有一手信息,但是我知道的是,我没有看到任何人跟我说他的死因是刑讯逼供,媒体为什么就这么去定性,因为这个定性是很严重的,刑讯逼供相关的办案人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序的问题是一个问题,但是刑讯逼供那是犯罪。

我作为一线辩护律师,讲的多是些具体的现实问题,谨供各位老师参考。谢谢。

(来源:蓟门决策Forum ,作者邹佳铭 )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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