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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倪静

  法国的调解制度是在法国大革命后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与当时社会对司法改革的需求密切相关。19世纪,法国司法面临官僚化和高成本的问题,这使得社会公众难以获得公平和及时的法律救济,调解制度开始受到重视并得以发展。法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立法正式确立了调解作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基本制度,并不断更新和完善调解法律规范,以应对现代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商事调解制度的演进

 

  从20世纪中叶开始,法国政府进行了多项立法和改革,逐步将调解纳入法律框架内。1958年的法国司法改革被认为是现代法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之一,其中引入了仲裁和调解机制的改革重点。

 

  法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经历了调解的复兴,其标志是在1973年通过的《关于设立调解员的法律》所设立的“共和国调解员”职位,旨在更有效地解决公民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197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的指导原则”规定,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官的一项基本职能。

 

  随后,法国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开展了一系列调解试验项目,并将成果转化为相应的制度纳入立法中。比如,1985年进行了邻里和受害者-加害者调解项目,并纳入1993年1月4日《第93-2号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法》;1988年推行家庭调解项目,并最终规定在2004年5月26日第2004-439号法律中。

 

  法国政府在调解机制发展过程中起到主导的作用,持续推动调解立法框架的完善。

 

  法国于1995年2月8日通过的法令标志着调解在法国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地位正式确立。《加强消费者保护法律》在银行领域引入消费者申诉专员(调解员),申诉专员有权独立解决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

 

  《2003年司法现代化法》明确规定将调解视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法官被赋予在审判前或审判中建议各方进行调解的权力。在2003年3月18日颁布的《内部安全法》中,调解被作为国家安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体现了法国政府通过调解手段加强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本理念。

 

  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8年5月欧盟《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颁布后,法国政府考虑到境内与跨境调解以及司法内外调解之间的协调问题,对《法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并制定相关法规,努力提升调解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和影响力。

 

  为了落实欧盟调解指令,法国在2009年12月启动《民事调解指令》,强化了调解在跨国民商事纠纷中的应用。2011年11月16日颁布的第2011-1540号法令(被称为《调解法》),在立法上对调解在法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具体细则,该法在适用范围、具体执行和程序细节等方面比欧盟指令更具可操作性。

 

  2012年1月20日颁布的第2012-66号法令对《调解法》进行了补充,部分条款被纳入《法国民事诉讼法》。2016年11月18日颁布的《21世纪司法现代化法》引入了强制调解和其他类型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2023年7月29日生效的《促进友好解决程序的使用法令》,旨在鼓励和便利在民事及商业争议中使用友好解决程序,以减少诉讼负担和司法资源的消耗。

 

  法国法律和政策框架的建立,确保了商事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商事调解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减少诉讼负担、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商事调解的基本制度

 

  调解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调解法》遵从欧盟指令中调解的界定,仍然将“调解”定义为“一个结构化的过程,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帮助下试图达成协议,以实现纠纷的友好解决”,这意味着调解并不是随意或无序的讨论,而是有明确步骤、规则和程序来指导和组织解决争端的全过程。

 

  商事调解,主要是指用调解来解决商事领域纠纷的相关活动,包括民事调解、家庭调解、劳资调解等,都完全遵循调解自愿性、中立性、保密性及促进和解目标实现等基本原则。

 

  调解的主要类型

 

  在法国,商事领域的调解主要有法院命令调解与合意调解两大类型。

 

  法院命令调解受《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31-1条至131-15条的规制,具有正式和结构化的法律框架。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获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调解员,将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争议内容提交调解。法院命令调解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即便是在调解失败后,案件仍可以回到法庭继续审理。如果调解成功,协议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意调解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选择在诉讼之外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通常在商事合同中予以约定。合意调解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非法院的命令,并在纠纷发生时依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调解的程序和条款,调解员通常也是由双方合意选择的,程序比司法调解更为灵活。合意调解适用于大多数民事和商业纠纷,除非涉及不可调解的法律权利,如某些家庭事务和公共政策相关领域。

 

  调解协议的效力

 

  对于合意调解,《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534条规定,经调解达成的协议被视为一项合同,对各签约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各方(或经其他各方同意的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其调解协议。由于调解协议通常是由所有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因此法院的批准申请通常是由各方共同提出的。法院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时,主要是形式审查,审查协议的外在合规性和程序性要求,但是在涉及公共秩序、明显不公平或一方明显处于劣势时,法院也会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

 

  对于法院命令的调解,《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31-12条规定,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可以应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命令调解的法院予以认可。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听取各方的意见,否则法院可以在没有各方提交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对申请进行裁决。法院在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时,遵循与合意调解审查类似的程序和标准,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性审查。

 

  小额案件诉前调解义务

 

  近年来,调解已成为商事诉讼前的重要步骤。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商事案件中,法院要求当事人在启动正式诉讼之前先尝试调解或和解程序。

 

  法国第2015-282号法令规定,除非涉及紧急情况、争议属于特殊性质或涉及《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8条规定的公共政策问题,否则原告必须在起诉状中说明为解决相关争议所作的努力。如果原告没有遵守这一要求,法院可以直接要求进行调解。

 

  法国第2016-1547号法令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如果争议标的额不超过4000欧元,必须尝试通过友好方式来解决纠纷。第2019-222号法律将这一数额提高到5000欧元。《法国民事诉讼法》第750-1条规定,对于争议标的额低于5000欧元的纠纷以及相邻权等邻里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尝试调解。如果上述纠纷未经调解起诉至法院,法官可以依职权不予受理。

 

  友好解决程序

 

  自2023年11月1日起,法官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命令双方出席“友好解决听证会”。这一程序具有保密性,同时可以暂时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这使得各方有时间专注于解决争议,而不会同时面临诉讼压力。

 

  2023年7月29日生效的法令列出了适用友好解决程序的具体争端类型,并明确每一类别的适用情况。另外,在某些类型案件中,法令要求当事人在提交诉讼前,必须向对方提出友好解决程序的建议。这一措施旨在让当事人充分考虑和解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这一制度的设立是法国在非诉讼争端解决领域的进一步创新,强调通过友好方式解决纠纷的价值和重要性。

 

  调解收费和补偿机制

 

  法国的调解收费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类型的纠纷和当事人的需求。最常见的是按小时收费,费用因调解员的经验、专业声誉以及案件的复杂性而异,价格通常在每小时100欧元到300欧元之间。在特定类型的调解中,通常按固定费用收费,但也允许当事人在调解开始前约定调解的费用。对于较复杂或长期的调解过程,可以采用分阶段收费,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进度逐步支付费用。通常由参与调解的双方或多方协商分担费用,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整。

 

  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以支付部分或全部调解费用。一些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的家庭收入情况提供费用减免。某些调解服务由非政府组织或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资助,以帮助无力负担费用的当事人。

 

调解员的资格要求及培训机制

 

  调解员的资格要求

 

  在法国,调解员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才能被列入上诉法院的司法调解员名单。具体而言,具有在法律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必须有良好的品行记录,没有涉及诚信问题;必须能保持中立,不偏不倚,避免任何可能影响调解公正的利益冲突。

 

  调解员的任命

 

  司法调解员由上诉法院主席(经地方法官提交)任命,任期3年。司法调解员名册由上诉法院管理,供法官在选择调解员时参考。调解员的资格和表现会定期评估,以保持名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调解员在获准担任法院认可的调解员时,必须在上诉法院进行宣誓。

 

  通过设立和管理调解员名册,确保调解服务由经过审核的专业人员进行,所提供的调解服务具有高质量标准,从而增强公众对调解结果的信任与接受度。虽然合意调解选择的调解员不一定需要在法院登记注册,但此类调解员仍需要具备法律所要求的专业资格和经验、职业操守,参加培训并取得资质认证。此类调解员一般在相关的专业机构注册,以提高其信誉和公信力。

 

  调解员的培训与认证

 

  调解员的培训和认证制度是确保调解质量和专业性的关键。近年来,法国调解员培训和认证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体现了从非正式认证向正式教育和专业资格的转变。调解培训课程主要是由大型调解机构或专业协会提供,一些大学或专业学校也参与调解员的培训。

 

  调解员资质认证所需的培训时间也在不断增加,最初要求为40小时左右,目前则需要完成至少120小时的专业培训。最初调解课程可能会因内容较为专业化而有所局限,随着职业发展的需要,课程内容逐渐变得通用化,即更多地注重通用调解技巧的传授,并加入冲突管理、谈判技巧、心理学等综合性主题。颁发给调解学员的证书正在逐渐演变为专业学历或大学文凭。比如,最新设立的“调解信息服务代理专业培训证书”或“调解服务技师专业称号”,实际上就是由法国教育部和法国就业部认可的全国性专业文凭。这些新型专业资格的出现标志着法国调解机制日益迈向正规化与专业化,调解领域职业资格的权威性和认可度不断提升。(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调解研究中心副主任)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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