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倪静
从20世纪中叶开始,法国政府进行了多项立法和改革,逐步将调解纳入法律框架内。1958年的法国司法改革被认为是现代法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之一,其中引入了仲裁和调解机制的改革重点。
法国政府在调解机制发展过程中起到主导的作用,持续推动调解立法框架的完善。
法国于1995年2月8日通过的法令标志着调解在法国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地位正式确立。《加强消费者保护法律》在银行领域引入消费者申诉专员(调解员),申诉专员有权独立解决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
法国法律和政策框架的建立,确保了商事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商事调解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减少诉讼负担、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商事调解,主要是指用调解来解决商事领域纠纷的相关活动,包括民事调解、家庭调解、劳资调解等,都完全遵循调解自愿性、中立性、保密性及促进和解目标实现等基本原则。
在法国,商事领域的调解主要有法院命令调解与合意调解两大类型。
近年来,调解已成为商事诉讼前的重要步骤。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商事案件中,法院要求当事人在启动正式诉讼之前先尝试调解或和解程序。
自2023年11月1日起,法官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命令双方出席“友好解决听证会”。这一程序具有保密性,同时可以暂时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这使得各方有时间专注于解决争议,而不会同时面临诉讼压力。
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以支付部分或全部调解费用。一些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的家庭收入情况提供费用减免。某些调解服务由非政府组织或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资助,以帮助无力负担费用的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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